新闻正文
立法院第11届第6会期已于民国115年9月29日正式开议,做为秋季会期(九月至十二月),主要是预算会期,审议重点将在「116年度中央政府总预算案」、「115年度中央政府总预算追加预算案」,以及「保卫国家安全及强化不对称战力计划采购特别预算案」等三大预算案,总金额合计新台币破兆元。
一方面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47项重要法院与预算案,期待立法院能够加速完成立法,另一方面行政院长院卓荣泰却一再规避自己违宪不副署已经通过的八项法案,包括:「财政收支划分法」、「国军老旧眷村改建条例」、「政党及其附随组织不当取得财产处理条例」、「卫星广播电视法」、「有线广播电视法」、「广播电视法」、「立法院组织法」及「台湾儿少成长及未来帐户条例」,不副署的理由多为侵害行政权范围云云;然而,自宪法学理观察,不副署实为违宪行为。 细读宪法第170条规定:「本宪法所称之法律,谓经立法院通过,总统公布之法律。
」的规范效力,已经明定我国法律的形式定义,主要强调立法院与总统彼此协力创设法律;即使宪法第37条规定「总统依法公布法律,发布命令,须经行政院院长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长及有关部会首长之副署」也不会使行政院院长取得阻止法律生效的权力。 按照文义解释与体系解释可知,总统依「法」,是依宪法公布法律或依法律发布命令;相对地,行政院长做为法令的运行者,其「副署」行为,并非宪法权力,而是一种宪法义务。
此宪法义务有两个面向,一方面是行政院长不得任由总统不「依法公布法律或发布命令」,此为其制衡总统的基本义务,另方面行政院长按照宪法增修条文第3条第2项本文规定:「行政院…,对立法院负责,宪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停止适用」足见行政院须向立法院负责,其负责的方法是遵守法律规定,依法行政,不得恣意停止法律运行。 除非有「行政院对于立法院决议之法律案……,如认为有窒碍难行时,得经总统之核可,于该决议案送达行政院十日内,移请立法院覆议」,才得例外移请立法院覆议。 覆议是让立法院有二次审议的机会,如经立法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决议维持原案,覆议未过,行政院长只有两种选项,一是接受该决议,另一是负起政治责任下台(参照宪法增修条文第3条第2项)。
简言之,宪法只给予行政院长提请覆议的权限,没有给予行政院长审查法律案合宪与否的不副署权! ! ! 此外,或有认为行政院长是因为宪法法庭停摆至今,由于立法院不通过足额大法官提名人人事案,进而出此下策。 实则,此说明亦是荒谬至极。 宪法增修条文第5条第1项将大法官任命进程区分为两个阶段,前阶段给予总统拥有大法官提名权,后阶段则赋予立法院大法官同意权,彼此分立且制衡,根本未要求立法院对于大法官提名人一律买单。 而且宪法法庭僵局的解局之道,从来不在于行政院长,而是赖清德总统能否认清自己「双少数政府」的现实,通过政党协商的方式,提出具有德行与才能的大法官提名人,进而说服过半数立法委员愿意同意出任大法官。
因之,即使卓院长及行政院发言人如何夸夸其谈行政部门遵守宪法、依法行政,不如痛改前非,完成副署义务且切切实实运行法律,才是真正的保护宪政主义与依法行政。 *作者为国立中兴大学国家政策与公共事务研究所副教授,《禾流论坛》授权刊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