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正文
1.董事会决议日期:115/10/22 2.增资资金来源:现金增资发行普通股。 3.是否采总括申报发行新股(是,请并叙明预定发行期间/否):否。 4.全案发行总金额及股数(如属盈余或公积转增资,发行股数则不含配发给员工部分): 发行总面额不超过20,000仟元,发行普通股不超过2,000仟股。 5.采总括申报发行新股案件,本次发行金额及股数:不适用。 6.采总括申报发行新股案件,本次发行后,剩余之金额及股数余额:不适用。 7.每股面额:新台币10元。 8.发行价格: 本次现金增资发行普通股之发行价格,系依「中华民国证券商业同业公会承销商会 员辅导发行公司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自律规则」第六条规定办理。
为因应巿场变化,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于符合前述法令规定,向金管会申报案件及除权交易日前五个 营业日,皆不低于其前一、三、五个营业日择一计算之普通股收盘价简单算术平均数 扣除无偿配股除权(或减资除权)及除息后平均股价之75 ~85%范围内,调整每股发行价 格。 实际发行价格俟主管机关申报生效后,由董事长依「中华民国证券商业同业公 会承销商会员辅导发行公司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自律规则」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洽主办 承销商依当时市场状况共同议定之。 9.员工认购股数或配发金额: 依公司法第267条规定,保留发行新股总数10%由员工认购。 10.公开销售股数: 依证券交易法第28条之1规定,提拨发行新股总数10%办理公开申购。
11.原股东认购或无偿配发比例(请注明暂定每仟股认购或配发股数): 发行新股总数之80%,由原股东按认股基准日股东名簿记载之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比 例分别认购之。 12.畸零股及逾期未认购股份之处理方式: 原股东认购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东在停止过户日起五日内,迳向本公司股务代理机 构办理拼凑,其拼凑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及原股东及员工放弃认购或认购不足及逾期未申 报拼凑之部分,拟授权董事长洽特定人认购之。 对外公开承销认购不足部分,拟依「中 华民国证券商业同业公会证券商承销或再行销售有价证券处理办法」规定办理之。 13.本次发行新股之权利义务:本次增资发行新股均采无实体发行,发行之新股其权利义务 与原股份相同。
14.本次增资资金用途:偿还银行借款及充实营运资金,以改善财务结构并支应中长期营运 需求。 15.现金减资后再行募资之合理性及必要性 (募资当年度及前一年度有办理现金减资者适用):不适用。 16.其他应叙明事项: (一)本案经呈报主管机关申报生效后,有关认股基准日、增资基准日、缴款期间及其他 未尽事项,授权董事长视实际情况及「承销商自律规则」第六条规定及其他相关法令规 定,承销商参酌当时市场状况共同议定之 (二)本次现金增资所订之发行价格、发行股数、发行条件及方式、计划项目、募集金额 、资金运用状况及其他有关事项,如因法令变更、经主管机关修正、客观环境改变或其 他事实需要而须调整修正时,授权董事长全权处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