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正文
1.事实发生日:115/10/22 2.事实发生主体:本公司 3.发生缘由(事件说明):本公司废水处理未符合放流水标准,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条第1项规定 4.处理过程:115年7月16日新竹县环保局稽查,放流水检测异常,本公司立即反应改善及处理。 5.处分情形:罚锾及环境讲习2小时 6.是否遭裁处罚锾:是 7.裁罚金额(元):新台币 1,386,000 元 8.预计可能损失或影响:1386000元 9.可能获得保险理赔之金额(元):无 10.改善情形及未来因应措施:本公司将持续改善,杜绝任何污染环境情形发生,并将加强管理与 人员教育训练,以避免日后此情形再次发生。 11.是否前已就同一事件发布重大消息:否 12.其他应述明事项: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