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正文
1.事实发生日:115/10/22 2.公司名称:华轩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3.与公司关系(请输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适用 5.发生缘由: 一、说 明: 本公司分别于114年12月10日及115年8月5日投资诠立广告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诠立广告」)400,000股及950,000股,每股10元,计新 台币4,000,000元及9,500,000元,加计本次预计投资诠立广告拟办 理之现金增资普通股900,000股,每股面额10元,新台币9,000,000 元为上限,合计持股总数将增加至2,250,000股,共计22,500,000元 ,累计交易金额达本公司最近期经会计师核阅财务报告之总资产达 10%以上,依「公开发行公司取得或处分资产处理准则」(下称「处 理准则」)第十五条规定,与关系人交易达公司总资产10%以上,应 将该条第一项所列各款数据,提交股东会同意后,始得签订交易契约 及支付款项,其内容如下: (一)取得资产之目的、必要性及预计效益: 1.目 的:配合该公司营运及业务发展所需。
2.必 要 性:考量该公司因营运资金及营运成长所需。 3.预计效益:配合该公司营运成长及资金需求,除了维持长期合作关 系外,亦可提高获利认列金额,增加股东权益。 (二)本公司为支持其持续经营及业务发展,故选定关系人为交易对象。 (三)向关系人取得不动产或其使用权资产,依处理准则第十六条及第 十七条规定评估预定交易条件合理性之相关数据:不适用。 (四)关系人原取得日期及价格、交易对象及其与公司和关系人之关系: 参与认购现金增资,未有原始取得,不适用。
(五)专业估价者出具之估价报告或会计师复核意见书: 依处理准则问答集第十九题规定,参与认购标的公司依相关法令办理 现金增资而按面额发行之有价证券,得免洽请会计师就交易价格之合 理性表示意见,诠立广告本次现金增资系按面额10元发行有价证券, 故不适用。 (六)本次交易无限制条件及其他重要约定事项。 二、本案经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推举独立董事代表本公司办理后续 签约事宜,依法提请董事会决议,并提报115年12月11日股东临时会 讨论。 三、预计交易因实际情形发生变动而须修正时,拟提请股东会授权董 事长自股东临时会决议日起一年内,在不超过说明一所列之对象、投 资标的与交易金额内,全权处理。
6.因应措施:无 7.其他应叙明事项(若事件发生或决议之主体系属公开发行以上公司, 本则重大消息同时符合证券交易法施行细则第7条第9款所定 对股东权益或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之事项):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