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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消息
(中央社记者 刘世怡 台北22日电)无党籍花莲县议员周骏宥因酒驾遭判刑3月,刑期尚未运行完毕,登记参选议员遭认定资格不符。法院今天认为,依新修正选罢法仍有参选空间,裁定准许假处分,暂列候选人名单。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发布新闻数据指出,周骏宥因酒后驾车,经花莲地方法院依公共危险罪判处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确定。花莲地检署通知周骏宥于今年6月26日到案运行。
周骏宥于8月31日至9月4日间,向花莲县选举委员会申请登记参选第5选举区县议员,中选会审查后,认定他有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26条第9款所定不得登记为候选人的情形,于10月16日函知花莲县选委会,县选委会再于19日通知周骏宥。周骏宥不服,向北高行声请定暂时状态假处分。
北高行指出,依选罢法规定,犯特定犯罪以外之罪,经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确定,尚未运行或运行未毕者,原则上不得登记为候选人。不过,立法院今年6月12日修法添加但书,明定声明缓刑或得易服社会劳动的自由刑,不在限制之列。
法院表示,依刑法规定,犯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罪,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声明者,属于得易服社会劳动的范围。
北高行认为,选罢法修正条文并未要求参选人必须已向检察官声请易服社会劳动,或取得检察官准许,才符合例外规定。周骏宥所受刑罚及运行情形,并非没有解释为得登记参选的空间,此案诉讼胜负尚难预料,应进一步衡量公益与个人权益。
法院指出,今年地方选举将于11月28日投票,若驳回声请,周骏宥将无法参与本届选举,即使日后此案胜诉,也无法弥补参选机会丧失的损害。
反之,若暂准周骏宥参选,虽可能增加选务负担,但日后若此案败诉,仍可依法于投票前撤销候选人登记,或当选后提起当选无效诉讼,对公益尚不致造成无法回复的损害。
北高行综合衡量后,认为有暂时保障周骏宥参选权的必要,裁定中选会应暂将他列入花莲县第5选举区议员候选人名单,在此案行政诉讼进程终结前,得以候选人身分参与选举活动。可抗告。(编辑:张雅净)11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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