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正文
1.法律事件之当事人: 原告:佶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林益裕 洪朝成 被告:皇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邱仁智 林静宜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称或处分机关:智能财产及商业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关文书案号:115年度商诉字第20号 4.事实发生日:115/10/22 5.发生原委(含争讼标的): 一、确认原告洪朝成与被告皇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间之第九届 独立董事委任关系存在。 二、确认被告邱仁智与被告皇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间之第九届 独立董事委任关系不存在。 三、确认被告皇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国115年 6月 20日第九 届第一次董事会关于讨论事项第二案至第六案之决议有效。
四、确认被告皇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国115年 6月 24日第九 届第一次董事会续行会议关于推选佶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林益裕担任董事长之决议有效。 五、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6.处理过程:双方当事人经智能财产及商业法院调解内容如下 一、被告皇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邱仁智、林静宜均同意原告佶 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林益裕、洪朝成取回林益裕依智能财 产及商业法院115 年度商暂字第13、14号民事裁定所提供并 以台湾台中地方法院115 年度存字第1384、1385、1386号提 存事件提存物(即担保金新台币参拾万元、参拾万元、参拾 万元)本息,并同意林益裕得持本调解笔录作为受担保利益 人同意返还提存物之证明文档,向台湾台中地方法院提存所 办理返还提存物之相关进程。 二、两造同意除本调解笔录所载内容外,就本件所涉之争议全部 抛弃,不再互为其他请求。 三、调解进程费用及诉讼费用各自承担。
7.对公司财务业务影响及预估影响金额:无。 8.因应措施及改善情形:无。 9.其他应叙明事项(若事件发生或决议之主体系属公开发行以上公司, 本则重大消息同时符合证券交易法施行细则第7条第2款所定对 股东权益或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之事项):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