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正文
花蓮縣學田村長鄧萬華是來自四川的陸配,去年8月1日遭內政部以未放棄「中國國籍」為由,解除其職務。 鄧萬華兒子賴汶佑決定代母出征,參選2026學田村長,不料10月21日他收到公文,中選會以未繳交喪失大陸戶籍證明為由,撤銷他參選資格。 賴汶佑怒批,他自幼就在台申報戶籍,從未在大陸設籍過,中選會形同粗暴剝奪他參選機會。 鄧萬華原籍大陸四川,重慶西南師範大學畢業後,曾在深圳當老師。 大約28年前她與赴陸經商的台灣先生結婚,在孩子出生後定居花蓮縣富里鄉,並於約17年前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 陸配村長兒子接棒參選,中選會撤銷資格 鄧萬華去年8月因「未放棄中國國籍」為由遭到解職。 是台灣第一位因為放棄中國籍為由遭到解職的陸配村里長。
事發後民間有不少爭議,認為陸配在我憲法上不應視為外國籍,所以不該適用《國籍法》中關於「就職一年內應放棄外國籍」的規定。 鄧萬華兒子賴汶佑此次代母出征,以無黨籍參選2026年花蓮學田村長選舉。 賴汶佑2001年在四川出生,6個月大就回到台灣,並且在台灣申報戶籍,從未申報過大陸戶籍,後來往返大陸也都是使用台灣護照。 原本花蓮地方選委會認定賴汶佑參選資格沒有問題,不料賴汶佑10月21日收到鄉公所來函,中選會撤銷他參選資格。 撤銷理由是「兩岸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必須設籍滿10年才能參選公職,但賴汶佑並未繳付喪失大陸地區戶籍的證明書,導致無法起算設籍台灣是否滿10年。 賴汶佑代母出征參選花蓮縣學田村長,不料遭中選會撤銷參選資格。
他強調,自己從未在大陸設籍,要如何開立「大陸除籍證明」? (賴汶佑提供) 當事人主張從未在大陸設籍,何來開立除籍證明? 不過賴汶佑指出,他出生僅6個月就被帶回台灣定居,在大陸根本從未申報過常住人口戶籍,也從未領取過大陸身分證或護照。 既然他從未在大陸設籍,客觀上如何開具「除籍證明」? 賴汶佑表示,花蓮縣選委會原先也已審查過他的參選資格,也准予登記,不料中選會竟在未通知他說明、亦未給予任何補正具結機會的情況下,由上而下強令花蓮選委會的認定結果,程序粗暴草率,嚴重侵害正當法律程序。
中選會挨批粗暴草率 賴汶佑強調,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第4款明定:「在大陸地區出生,其父母一方為台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並於出生後一年內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者,為台灣地區人民。 」 賴汶佑認為,他在出生後6個月即在台完成設籍,法律身分自始至終即為「台灣地區人民」,絕非「兩岸條例」第21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選務機關顯然在法規適用上有重大違誤。 花蓮學田村長參選資格爭議:6大法律爭點一次看懂 陸配之子賴汶佑遭撤銷村長候選人資格,核心涉及台灣地區人民身分認定、大陸戶籍證明、十年設籍限制及行政程序是否合法。
賴汶佑參選資格案:台灣法律依據、當事人主張與判斷重點 法律爭議 相關法規 爭議核心 判斷重點 一、台灣地區人民身分認定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第4款 當事人主張未在大陸設籍或領用大陸護照,且出生後一年內已在台設籍。 是否符合該款全部條件;若符合,應依法認定其身分。 二、參選十年設籍限制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 中選會是否能將當事人列為須在台設籍滿十年的大陸地區人民。 必須先確認其法定身分,不能僅憑出生地直接適用限制。 三、喪失大陸戶籍證明 兩岸身分認定及候選人資格相關規定 當事人表示從未在大陸設籍,質疑無法提出不存在的除籍證明。 未提出除籍證明,不當然等於曾有大陸戶籍;仍應查明實際紀錄。
四、證據調查與舉證 《行政程序法》第36條、第40條及第43條 戶籍資料、護照紀錄及出生後設籍時間應如何查證。 機關應依法調查並綜合證據;當事人也應提出可取得的支持資料。 五、陳述意見與正當程序 《行政程序法》第102條及第103條 撤銷資格前,是否應通知當事人說明或補充資料。 原則上應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但仍須檢驗法定例外是否適用。 六、撤銷候選人登記權限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9條 地方選委會原准予登記後,中選會介入要求撤銷是否符合法定權限與程序。 須核對正式處分的作成機關、法定權限、撤銷事由及程序。 法律分析重點:本案應先確認賴汶佑是否符合台灣地區人民的法定身分要件,再判斷十年設籍限制與除籍證明要求是否適用。
最終是否合法,仍須依正式處分及具體證據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