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正文
1.事实发生日:115/10/20 2.公司名称:源大环能股份有限公司 3.与公司关系(请输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适用 5.发生缘由:本公司现金增资发行普通股乙案,业经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于115年8月3 日金管证发字第1150351190号函同意申报生效在案,为因应近期资本市场波动及给予 特定人充裕作业准备时间,让本次增资作业顺利进行之,故调整延长特定人之缴款期 间截止日至116年1月21日止,为避免影响股东权益,已向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展 延资金募集期间三个月,以利资金募集,上述申请延长募集期间乙案,业经金融监督 管理委员会115年10月15日金管证发字第1150357686号函准予备查,因延长特定人缴款 期影响已缴款原股东及员工权益,暂拟定补偿方案如下。
(本次补充) 6.因应措施: 一、适用对象:于本补偿方案公告前已缴款之本公司原股东、员工及认股人。 二、申请期间:自补偿方案公告日起迄116年1月21日止。 三、补偿方案: 对于本补偿方案公告日前已缴款之原股东、员工及认股人,如因本次申请延长后已无 认购意愿者,本公司将加计利息退还其所缴纳之股款,计算公式如下: 已缴纳股款×【1+(自缴款日至实际退款日(注1)之天数)×台湾银行公告一年期定期存 款利率(注2)/365】 注1:实际退款日订定另行公告,应付款项将以邮寄支票或汇款方式支付。 注2:利率系以补偿方案公告日之台湾银行公告之一年至未满二年定期存款五百万元 (含)以上之牌告机动利率0.770%计算之。
四、申请方式:对于本补偿方案公告日前已缴款之原股东、员工及认股人,如因本次 申请延长后已无认购意愿者,请填具「股款退回申请书」加盖原留印鉴,并检附原现 金增资认股缴款证明影本、身分证正反面影本乙份、印鉴卡(旧户者免缴)及汇款银行 帐号,于申请期间,亲自送达或挂号邮寄(以邮件送达为准)本公司股务代理机构台新 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务代理部【台北市中山区建国北路1段96号B1】,逾期或未送 (寄)达或上列文档未齐者,视同维持原认购意愿。 五、对于已缴款人要求退还原认购股数之股款,本公司负责人将洽特定人承诺悉数认 购或洽其他特定人认足,并负责退还原缴款者所缴款项及支付应计利息。
7.其他应叙明事项(若事件发生或决议之主体系属公开发行以上公司, 本则重大消息同时符合证券交易法施行细则第7条第9款所定 对股东权益或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之事项): 承诺书 源大环能股份有限公司115年现金增资发行普通股10,000,000股,每股面额10元,总额 新台币100,000,000元乙案,业经金管会115年8月3日金管证发字第1150351190号函申报 生效。 鉴于近期经济情势变化对于资本市场影响,综合考量本公司整体规划,以及给予特定 人缴款充裕作业时间,将洽特定人缴款期间申请延长三个月(如股款提前收足则提前 截止),特此声明于本次现金增资募集作业期间,不影响原股东、员工及认股人权 益。
若因延长特定人缴款期限,而造成参与此次现金增资之原股东、员工及认股人权 益受损,经提出合理及具体理由主张其权利受损部份,本立书人承诺将依本公司所订 之补偿方案负相关损失赔偿责任。 此致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立书承诺人:彭鸿俊(源大环能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