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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併購屢成政治角力場,公平會如何守住獨立審查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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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L;DR · 這代表什麼

過往部分涉及媒體、半導體及數位平台的重大企業併購案,在進入公平交易委員會審查程序後,屢次出現民意代表、產業團體及利害關係人要求特定處理方向的情形,也使負責審查的委員與專業人員承受額外壓力。歷任公平會首長曾公開呼籲,應給予公平會專業、純淨的判斷空間。

(摘自原文導言,非改寫)

新聞正文

過往部分涉及媒體、半導體及數位平台的重大企業併購案,在進入公平交易委員會審查程序後,屢次出現民意代表、產業團體及利害關係人要求特定處理方向的情形,也使負責審查的委員與專業人員承受額外壓力。 歷任公平會首長曾公開呼籲,應給予公平會專業、純淨的判斷空間。 受訪學者表示,社會各界可依法表達意見,相關主張仍應尊重公平會的法定權限與程序,讓審查回歸證據、專業分析及法定標準。 保障公平會獨立審查的空間,不僅攸關案件的審查品質,更影響市場秩序與政府公信力。

陳清秀:以權力要求服從結論 侵害獨立審查 曾任台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現任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專任教授的陳清秀表示,重大併購案受到各界關切時,民意代表依法質詢、利益團體陳述處境及媒體追蹤決策理由,都屬於民主參與及監督的方式。 陳清秀指出,各界意見有助公平會掌握問題,了解不同利害關係及交易可能產生的影響。 曾任公平會委員的銘傳大學財金法律學系教授顏廷棟也指出,重大併購引發各方表達立場,在民主開放社會屬於正常的公共議題表達。 他認為,公平會「應該承受來自各方利益團體、公眾輿論的壓力,恪盡獨立機關、專業機關職責」。

然而,對於合理監督與不當壓力的界線,陳清秀表示其判斷關鍵在於參與方式是否尊重公平會的法定權限與程序「如果外部各方意見,喪失理性討論空間,形成民粹意見結果,甚至不當給予公平會壓力時,則可能耗損理性參與行政程序與監督功能。 」 陳清秀表示:「不當壓力可能造成三重損害。 第一是程序失衡,部分意見獲得優先處理。 第二是專業理性判斷扭曲,資料被選擇性採用。 第三是政府公信力下降,企業轉而經營關係,而非投入創新。 」 時任公平會主委吳秀明(吳逸驊攝) 歷年重大併購案 公平會曾公開呼籲勿干擾審議 過往審查紀錄中,就曾有公平會首長公開坦言承受外界壓力。 2016年日月光併矽品案審查期間,外界一度要求公平會配合公開收購期限加速作成決定。

時任公平會主委吳秀明在立法院答詢時坦言:「的確有一些壓力,但不方便在這裡說(是誰)。 」他也公開呼籲:「我只是呼籲大家給公平會一個比較專業、純淨的判斷空間。 」並強調公平會將依據《公平交易法》,由全體委員共同審議,「絕對不會受到任何方面的影響。 」 而這種獨立、以事實為基礎的審查原則,同樣適用於目前仍在主管機關審查中的 Grab 收購 foodpanda 台灣業務案。 隨著該交易日益捲入政治爭議,民進黨立法委員王世堅尤其站在反對陣營的最前線,不僅帶領民眾在公平會總部外公開抗議,要求直接否決併購案,更公開警告,若公平會即使附加行為性條件仍予以放行,相關行政官員及公平會委員將面臨政治後果。

今年10月6日,行政院長卓榮泰在立法院施政總質詢時重申,台灣應有公平的商業環境與競爭條件,該案將由公平會依照法律公平審議。 他強調:「政府沒有特別立場、沒有特別偏袒哪一邊。 」 陳清秀援引《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8條指出,公平會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13號解釋也說明,設置獨立機關的主要目的之一,是在法律規定範圍內,排除上級機關或立法機關對具體個案決定的指揮與監督。 而公平會是台灣少數依法設立的獨立機關之一,與中央選舉委員會等機關同樣具有法定獨立地位,其制度設計目的,就是確保決策不受政治勢力及黨派利益影響。

陳清秀指出,法律制度的核心,在於讓各界意見經過適當程序檢驗,再由公平會依據嚴謹的法律、相關事實與證據,進行專業理性分析並作出行政決定,同時提出充分理由接受外界監督。 獨立審查關係投資環境與政府公信力 重大併購審查一旦受到政治聲量、人事或預算壓力牽動,可能導致審查程序失衡、專業判斷受到扭曲,進而影響政府公信力,也增加投資環境的不確定性。 陳清秀指出:「投資環境則需要清楚、穩定、可預期的標準與理由。 依法獨立審查,可以降低制度上的不確定性,確保行政決定符合專業經濟理性。 」讓公平會可以不受政治干預,獨立評估技術性承諾、市場誘因及經濟證據,是確保主管機關作出健全審查決定的關鍵。

面對重大結合案的不同立場與爭議,各界有權表達意見並依法監督,但仍應尊重公平會的法定職權,不以政治壓力要求特定審查結果。 而這正是維護程序公正、專業判斷與政府公信力,並營造穩定、可預期投資環境的關鍵。

引用級事實單元(F-Units)

過往部分涉及媒體、半導體及數位平台的重大企業併購案,在進入公平交易委員會審查程序後,屢次出現民意代表、產業團體及利害關係人要求特定處理方向的情形,也使負責審查的委員與專業人員承受額外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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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日月光併矽品案審查期間,外界一度要求公平會配合公開收購期限加速作成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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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0月6日,行政院長卓榮泰在立法院施政總質詢時重申,台灣應有公平的商業環境與競爭條件,該案將由公平會依照法律公平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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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清秀援引《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8條指出,公平會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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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13號解釋也說明,設置獨立機關的主要目的之一,是在法律規定範圍內,排除上級機關或立法機關對具體個案決定的指揮與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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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FAQ)

這則新聞的重點是什麼?

過往部分涉及媒體、半導體及數位平台的重大企業併購案,在進入公平交易委員會審查程序後,屢次出現民意代表、產業團體及利害關係人要求特定處理方向的情形,也使負責審查的委員與專業人員承受額外壓力。歷任公平會首長曾公開呼籲,應給予公平會專業、純淨的判斷空間。受訪學者表示,社會各界可依法表達意見,相關主張仍應尊重公平會的法定權限與程序,讓審查回歸證據、專業分析及法定標準。

原文提到哪些關鍵數字?

2016年日月光併矽品案審查期間,外界一度要求公平會配合公開收購期限加速作成決定。 今年10月6日,行政院長卓榮泰在立法院施政總質詢時重申,台灣應有公平的商業環境與競爭條件,該案將由公平會依照法律公平審議。

這則新聞的原始出處與發布時間?

原始出處:風傳媒(https://www.storm.mg/lifestyle/11174156)。原文發布時間:2026-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