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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消息
(中央社记者 李念庭 台北20日电)桃园徐姓男子前年与金姓醉汉发生争执,出拳殴打对方头部一拳,金男头部撞击地面,送医抢救一个多月不治。一审依伤害致死罪判处徐男9年2月徒刑,高院今天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可上诉。
全案源于民国113年7月13日晚间8时许,徐男在桃园区忠孝公园旁,偶遇素不相识的金男,因不详原因发生争执,出拳殴打其左侧头部一拳。金男倒地,头部撞击地面,造成头部外伤、颅骨骨折、颅内出血等。
徐男见状,立即停止攻击并通报救护人员到场。但金男送医抢救一个多月,仍于同年8月16日因中枢神经衰竭身亡。
桃园地院国民法官法庭一审认定,徐男虽没有致被害人于死的意图,但他明知被害人饮酒,出拳挥击可能导致对方头部着地,造成脑出血而死亡等,却仍伤害对方,具有伤害犯意。
一审认为,徐男始终否认犯行,案发后也未主动向家属道歉或赔偿,难认有悔意。依伤害致死罪判有期徒刑9年2月。
徐男主张,他并非故意伤害被害人,且出拳挥击与被害人死亡之间不具因果关系。一审则认定,出拳挥击酒醉者,可能造成头部撞击地面,进而导致脑出血致死,是客观上可预见的结果。
检方及徐男不服上诉,检方主张原审量刑过轻;徐男则主张本案仅构成过失致死罪。台湾高等法院今天宣判,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可上诉。
高院表示,原审指出具体犯罪行为,并说明不采纳被告辩解的理由,伤害致死罪并无违误;原审量刑也未违反罪刑相当原则或显失公平。双方上诉均无理由,应予驳回。(编辑:张铭坤)11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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