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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人相愛20年,一起生活、分擔開銷,甚至共同負擔房貸,早已將彼此視為家人。 然而,如果其中一人突然過世,留下來的伴侶就一定能繼承房子、存款嗎? 答案可能與想像中不同。 在台灣,即使共同生活20年,只要沒有合法婚姻關係,原則上就不會因為交往多年而自動取得法定繼承權。 台灣自2019年開放同性婚姻登記後,依法結婚的同性伴侶同樣享有配偶繼承保障。 究竟有沒有結婚,能分到的遺產差多少? 沒結婚又該如何保障另一半? 本文整理現行法律與2026年最新修法,帶讀者一次看懂。 同性伴侶在一起20年,沒登記結婚就不能繼承遺產? 台灣自2019年5月24日起施行《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讓符合規定的同性伴侶可以依法辦理結婚登記。
根據該法第23條,雙方當事人有相互繼承的權利,互為法定繼承人,並準用《民法》繼承編關於配偶的規定。 換句話說,依法完成結婚登記的同性伴侶,與異性婚姻配偶一樣,具有法定繼承人的身分。 但如果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情況就不同了。 《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了配偶之外,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 未婚伴侶不會因為交往時間長短,自動取得配偶的繼承地位。 因此,即使兩人共同生活20年、30年,甚至更久,也不代表在法律上享有與已婚配偶相同的繼承權。 這項差異不僅適用於同性伴侶,對未登記結婚的異性伴侶也一樣。 同樣留下1000萬元,結婚、沒結婚究竟差多少? 究竟婚姻登記會讓繼承結果產生多大差異?
可以用一個假設情境來比較。 假設一對同性伴侶共同生活20年,其中一人過世,留下新台幣1000萬元淨遺產,沒有子女、孫子女等第一順位繼承人,父母兩人都還健在,也沒有留下遺囑。 兩人有沒有登記結婚,遺產分配結果就可能完全不同。 風生活/圖解 繼承權 相伴20年,1000萬元遺產怎麼分? 假設:無第一順位繼承人、雙親健在、無遺囑;遺產淨額1000萬元。 已登記結婚 伴侶繼承500萬 另一半500萬元 父親250萬元 母親250萬元 未登記結婚 伴侶繼承0元 父親500萬元 母親500萬元 註:未婚伴侶的0元是「法定繼承份額」,不等於絕對無法取得財產;本例不計其他財產請求權、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或遺產酌給。
資料來源:《民法》第1138、1144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3條。 根據《民法》第1144條,當配偶與第二順位的父母共同繼承時,配偶的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因此,如果兩人已登記結婚,留下來的伴侶可以繼承500萬元,另外500萬元則由過世者的父母平均分配。 但若兩人沒有結婚,存活的伴侶就不具有配偶的法定繼承權。 依上述情境,1000萬元遺產將由過世者的父母各繼承500萬元。 也就是說,同樣相伴20年、同樣留下1000萬元遺產,另一半的法定繼承份額就可能因為有無結婚登記,出現500萬元的差距。 結婚後遺產也不是全部拿! 有父母、子女,另一半能分多少?
不過,即使兩人已經登記結婚,也不代表其中一人過世後,另一半就能取得全部遺產。 依《民法》第1138條、第1144條規定,配偶實際能分得多少,仍取決於過世者是否有其他法定繼承人。 風生活/圖解 繼承順位 結婚後,另一半可以分多少? 合法配偶、沒有遺囑;五種家庭情況各自獨立比較。 配偶的法定應繼分其他繼承人合計 有2名子女 1/3 無第一順位繼承人,有父母 1/2 無前兩順位繼承人,有兄弟姊妹 1/2 只有祖父母與配偶繼承 2/3 無第一至第四順位繼承人 全部 註:每列為獨立情境;前順位有人繼承時,後順位原則上不參與。 僅比較配偶法定應繼分,不計其他財產請求權。
資料來源:《民法》第1138、1144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3條。 例如,過世者有兩名子女,配偶就要與兩名子女平均繼承,三人原則上各取得三分之一的遺產。 若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但父母仍在世,配偶的應繼分為二分之一。 如果沒有子女、父母等前順位繼承人,但有兄弟姊妹,配偶同樣取得二分之一,其餘由具有繼承權的兄弟姊妹分配。 若只有祖父母與配偶共同繼承,配偶的應繼分則提高至三分之二。 只有當過世者沒有《民法》第1138條所列第一至第四順位繼承人時,配偶才依一般法定繼承規定取得全部遺產。 因此,婚姻登記保障的是配偶的法定繼承地位,並不代表另一半一定能取得所有財產。 沒結婚也能把房子留給另一半?
立遺囑有機會,但有一項限制 如果兩人沒有結婚,是否代表完全無法將財產留給對方? 其實並非如此。 根據《民法》第1187條,遺囑人在不違反特留分規定的範圍內,可以透過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因此,即使另一半不是法定繼承人,仍可以透過合法有效的遺囑,取得過世者指定遺贈的財產。 例如,某人希望將名下房屋留給未婚伴侶,就可以事先安排合法遺囑。 不過,《民法》對遺囑設有一定的形式要求,包括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及口授遺囑。 其中,自書遺囑必須由本人親筆書寫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不能只在電腦上打好文字、列印後簽名,就當成有效的自書遺囑。 另外,有遺囑也不代表一定能把全部遺產留給伴侶。
如果過世者有依法享有特留分的繼承人,遺贈侵害其最低保障份額時,就可能產生特留分扣減爭議。 除了遺囑,《民法》第1149條也設有「遺產酌給」制度。 對於被繼承人生前持續扶養的人,可由親屬會議依其受扶養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 不過,這不代表同居多年就能適用。 是否符合生前持續扶養等法律要件,仍須依個別情況判斷,也不能將曾經照顧伴侶,直接等同於依法享有遺產酌給資格。 2026年繼承法修正! 兄弟姊妹特留分將刪除,但不是現在就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2026年台灣的繼承制度出現重要修法。 立法院於2026年7月28日三讀通過《民法》第1223條修正案,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總統於同年8月17日公布,並訂於2027年2月17日正式施行。
所謂「特留分」,是法律對特定繼承人保留的最低遺產份額。 在新法施行前,兄弟姊妹的特留分仍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新法上路後,兄弟姊妹將不再享有這項保障。 不過,法務部指出,這次修法刪除的是兄弟姊妹的特留分,並沒有取消其法定繼承順位。 因此,如果過世者沒有留下遺囑,而且沒有其他前順位法定繼承人,兄弟姊妹仍可能依法取得遺產。 至於新舊法如何適用?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說明,如果被繼承人在2027年2月17日新法施行前過世,兄弟姊妹仍可依原有規定主張特留分;如果繼承在新法施行後才開始,兄弟姊妹則不再享有特留分。
對未婚伴侶而言,如果過世者沒有子女、孫子女等第一順位繼承人,也沒有父母,但有兄弟姊妹,新法施行後,透過合法遺囑將財產留給另一半,就不再受到兄弟姊妹特留分的限制。 不過,這項修法並未取消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也不代表未婚伴侶因此取得法定繼承權。 共同買房、一起付房貸,另一半過世後房子會變成誰的? 除了遺產分配,房屋所有權也是長期伴侶需要留意的問題。 假設兩人一起支付房貸、共同負擔生活開銷,但房屋只登記在其中一人名下,若登記所有權人突然過世,另一半不能僅憑多年同居或曾經支付房貸,就認定自己必然擁有房屋所有權。 實際上仍須看房屋登記、雙方約定、出資證據,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可以主張的財產權利。
相對地,如果房屋原本就登記在兩人名下,各自有明確的所有權持分,其中一人過世時,存活伴侶原本擁有的持分,不會因對方死亡就變成遺產。 需要依法辦理繼承的是過世者自己的房屋持分。 對長期共同生活的伴侶而言,房屋登記、出資紀錄、婚姻身分及遺囑安排,都可能影響其中一人過世後的財產歸屬。 即使已經相伴多年,也不能單憑交往年資,就認定另一半享有法定繼承權。 參考資料與法規依據 全國法規資料庫《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3條,同性婚姻當事人的相互繼承權。 法務部《民法》:第1138條、第1144條,法定繼承順位與配偶應繼分;第1149條,遺產酌給制度。
法務部《民法》第1189條至第1198條遺囑方式規定: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及口授遺囑的法定要件;另參第1187條遺囑自由規定。 法務部2026年7月28日新聞稿:立法院三讀通過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修法內容及法定應繼分不變的說明。 全國法規資料庫2026年8月17日《民法》第1223條修正公布資訊:兄弟姊妹特留分刪除及修正條文施行時間。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2026年9月30日〈遺囑指定全部遺產給某一位繼承人,如何處理? 〉:特留分制度、2027年2月17日修法施行日期及新舊法適用說明。 本文內容依現行法規及公開資料整理,遺產分配案例僅供說明參考,非針對特定個案提供法律意見。
實際繼承權利及財產分配,仍須依婚姻關係、繼承人身分、遺囑內容及個別財產狀況判斷,如有相關爭議,建議諮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