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正文
内容:依万年清一发行及转换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办理。
发行公司于115年11月09日至115年12月09日行使债券赎回权,赎回权价格为债券面额之100.0000% (一)、依万年清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国内第一次有担保转换公司债发行及转换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本债券于发行满三个月之次日(113年10月6日)起至发行期间届满前四十日(118年5月25日)止,若本转换公司债流通在外余额低于原发行总面额之10%时,本公司得于其后任何时间,以挂号寄发一份一个月期满之「债券收回通知书」(前述期间自本公司发信之日起算,并以该期间届满日为债券收回基准日,且前述期间不得为第九条之停止转换期间)予债券持有人(以「债券收回通知书」寄发日前第五个营业日债券人名册所载者为准,对于其后因买卖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转换公司债之投资人,则以公告方式为之),赎回价格订为本转换公司债面额,以现金收回其全部债券,且函请柜买中心公告本公司赎回权之行使。
本公司执行收回请求,应于债券收回基准日后五个营业日内,按债券面额以现金收回其流通在外之本转换公司债。 (二)、若债权人于「债券收回通知书」所载债权收回基准日前,未以书面回复本公司股务代理机构(于送达时即生效力,采邮寄者已邮戳日为凭)者,本公司于债券收回基准日后五个营业日内(预计于115年12月16日)按债券面额以现金赎回。
(三)、通知及受理转换公司债赎回期间:115年11月9日至115年12月9日 (四)、转换公司债收回基准日:115年12月9日 (五)、转换公司债终止柜台买卖日期:115年12月10日 (六)、挂号寄发债券收回通知书日期:115年11月9日 (七)、债券收回手续: 请于债券收回期间检附下列文档: 1.填具「转换公司债帐簿划拨转换/赎回/卖回申请书」127表单(注明赎回),并加盖集保帐户印鉴。 2.证券存折。 3.身分证正反面影本,至证券商办理债券收回手续即可。 交易证券商于收件后会向台湾集中保管结算所提出申请,台湾集中保管结算所于接受申请后送交本公司股务代理机构,于送达时即生收回之效力,且不得申请撤销。
(八)、如债券持有人不欲公司行使赎回权,拟请求将本转换公司债转换为普通股,最迟应于115年12月11日前至往来证券商办理转换手续。 (九)、公司股务代理机构(包括地址及电话): 元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务代理部(地址:台北市大安区敦化南路二段67号B1,电话:[已屏蔽])。 警语:请投资人注意,具有请求转换资格者,如未于115年12月11日前以书面请求转换,本公司将按面额计算以现金收回其全部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