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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人寿掏空案更二审没收判决 高检署不服提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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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记者 李念庭 台北18日电)幸福人寿掏空案,高院更二审判前董事长邓文聪没收1.5亿美元,参与人傅崐萁不予没收新台币1.24亿元。高检认为,原判决有未尽调查之处、理由不备等,提起上诉。

(摘自原文导言,非改写)

新闻正文

完整中文翻译制作中,以下为原文。

中央消息

(中央社记者 李念庭 台北18日电)幸福人寿掏空案,高院更二审判前董事长邓文聪没收1.5亿美元,参与人傅崐萁不予没收新台币1.24亿元。高检认为,原判决有未尽调查之处、理由不备等,提起上诉。

全案源于,幸福人寿前、后任董事长黄正一、邓文聪以投资名义,将公司资产搬到EFG银行香港分行,供两人质押借款,借此掏空公司约130亿元。

民国96年10月间,黄正一取回幸福人寿退回的增资款,其中1亿2408万余元签发以傅崐萁为受款人的支票并提示兑现,因此涉及是否应向傅崐萁没收的问题。

傅崐萁主张,支票实际是用荣亮实业公司提示兑现,并非由他取得。

高院更二审判决,没收邓文聪犯罪所得1亿5664万余美元;涉案的富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富翔开发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没收新台币2亿5678万余元、1亿7524万元。

参与人亿大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没收犯罪所得新台币9亿2157万余元;参与人傅崐萁、黄琶琉、黄韵伃、黄韵瑾、黄韵冰、黄俊凯、伟新国际兴业有限公司之财产,不予没收。

高院认为,无法证明新台币1亿2408万余元实际由傅崐萁取得,也无证据证明傅崐萁明知款项涉违法行为,因此判决傅崐萁不予没收。可上诉。

邓文聪罪刑部分,已定应运行27年定谳。最高法院先前仅将犯罪所得没收部分撤销发回。

台湾高检署表示,检察官认原判决有未尽调查之处及理由不备等违背法令之处,并据告诉人请求提起上诉。(编辑:张铭坤)115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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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记者 李念庭 台北18日电)幸福人寿掏空案,高院更二审判前董事长邓文聪没收1.5亿美元,参与人傅崐萁不予没收新台币1.2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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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源于,幸福人寿前、后任董事长黄正一、邓文聪以投资名义,将公司资产搬到EFG银行香港分行,供两人质押借款,借此掏空公司约13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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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96年10月间,黄正一取回幸福人寿退回的增资款,其中1亿2408万余元签发以傅崐萁为受款人的支票并提示兑现,因此涉及是否应向傅崐萁没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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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更二审判决,没收邓文聪犯罪所得1亿5664万余美元;涉案的富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富翔开发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没收新台币2亿5678万余元、1亿75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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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亿大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没收犯罪所得新台币9亿2157万余元;参与人傅崐萁、黄琶琉、黄韵伃、黄韵瑾、黄韵冰、黄俊凯、伟新国际兴业有限公司之财产,不予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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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记者 李念庭 台北18日电)幸福人寿掏空案,高院更二审判前董事长邓文聪没收1.5亿美元,参与人傅崐萁不予没收新台币1.24亿元。高检认为,原判决有未尽调查之处、理由不备等,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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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源于,幸福人寿前、后任董事长黄正一、邓文聪以投资名义,将公司资产搬到EFG银行香港分行,供两人质押借款,借此掏空公司约130亿元。 民国96年10月间,黄正一取回幸福人寿退回的增资款,其中1亿2408万余元签发以傅崐萁为受款人的支票并提示兑现,因此涉及是否应向傅崐萁没收的问题。

這則新聞的原始出處與發布時間?

原始出處:中央社(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610180076.aspx)。原文發布時間:2026-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