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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消息
(中央社记者 刘世怡 台北18日电)立委涉贪案二审改判陈超明、徐永明等4人无罪;台湾高等检察署今天表示,检察官认为原判决证据取舍、事实认定有理由不备等违法情形,已针对陈超明、徐永明等5人提起上诉。
高检署指出,检察官认为二审台湾高等法院判决对于证据取舍及事实认定,有理由不备等违背法令之处,因此针对现任立委陈超明、前立委徐永明、陈超明办公室主任梁文一、徐永明友人吴世昌及苏震清办公室主任余学洋等5人提起上诉,其中余学洋一审获判无罪,检察官上诉后仍遭二审驳回,再提起上诉。
全案源于前太平洋流通投资公司董事长李恒隆与远东集团争夺SOGO经营权。检方起诉指控,李恒隆通过中间人郭克铭等人,涉嫌行贿立委苏震清、廖国栋、陈超明及前立委徐永明等人,借由推动公司法修法、举办公听会等方式,施压经济部官员撤销太流增资登记,以夺回SOGO经营权。
一审台北地方法院民国111年7月依贪污治罪条例收贿等罪,判处苏震清有期徒刑10年、廖国栋8年6月、陈超明7年8月;徐永明则因期约贿赂罪遭判刑7年4月。梁文一、吴世昌分别判刑5年、6年6月。
依一审判决,郭克铭于108年间规划举办东吴大学公听会,通过梁文一请托陈超明出席,陈超明虽未出席,但曾联系经济部国会联系人,要求派员参加。李恒隆隔年交付梁文一现金50万元,另通过公司汇款100万元至陈超明政治献金专户。
一审认定陈超明、梁文一涉贪污治罪条例不违背职务收贿罪,但二审高院认为,陈超明联系经济部与收受政治献金是否具有对价关系,仍有疑问,也无法证明陈超明知悉梁文一与李恒隆等人接触及约定情形,难认双方具有行、收贿合意。
徐永明部分,检方指控李恒隆通过郭克铭、吴世昌,请托徐永明协办公听会、借用立法院会议室及邀请经济部官员出席,双方并约定提供政治献金给时代力量,由吴世昌担任收款窗口。
一审认定徐永明虽未实际取得贿款,仍构成期约贿赂罪。二审高院则认为,徐永明仅借用立法院会议室并出席公听会发言,证据不足以认定政治献金与协办公听会具有对价关系,也无法证明徐永明、吴世昌与李恒隆间有期约贿赂合意。
二审高院今年8月21日宣判,认为检方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陈超明、梁文一、徐永明及吴世昌涉犯贪污罪,撤销一审有罪判决,改判4人无罪。
至于苏震清、廖国栋部分,高院认为2人收贿事证明确,一审认事用法及量刑均无违误,驳回上诉,维持苏震清10年、廖国栋8年6月徒刑。可上诉。
另外,前立委赵正宇被控财产来源不明罪、余学洋涉贪部分,一审均判无罪,检察官提起上诉后,高院也予以驳回。赵正宇另涉逃漏税部分,一审判刑6月,未上诉已确定。
李恒隆、郭克铭及廖国栋办公室主任丁复华、赵正宇办公室主任林家骐等人,一审分别获判有期徒刑及缓刑,均未提起上诉而确定。(编辑:张铭坤)115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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