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正文
出表日期: 1151017 发言日期: 1151016 发言时间: 170232 公司代号: 6695 公司名称: 芯鼎 主旨 : 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办理115年度私募普通股订价暨 发行相关事宜 符合条款: 第11款 事实发生日: 1151016 说明: 1.董事会决议日期:115/10/16 2.私募有价证券种类:普通股 3.私募对象及其与公司间关系: (1)本次私募现金增资普通股之对象依证券交易法第43条之6及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112年9月12日金管证发字第1120383220号令规定条件之特定人为限。
本公司于115/10/16董事会决议洽定之应募人名单如下: 应 募 人 与公司之关系 ------------------------- -------------------- 祥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林哲伟董事长同为法人董事代表 (2)应募对象为法人,其前十名股东名称与本公司关系: 应募对象之前十大股东 持股比率 与公司之关系 --------------------------- ------------ ----------------- 华硕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32.71% 无 华诚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6.58% 无 文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02% 林哲伟董事同为法人董事代表 富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65% 无 华敏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21% 无 南山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68% 无 台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60% 无 林哲伟 1.05% 芯鼎科技董事长 汇丰银行托管高盛国际公司投资专户 0.82% 无 沈振来 0.74% 无 4.私募股数或张数:5,000,000股 5.得私募额度:以10,000仟股为上限。
6.私募价格订定之依据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普通股价格之订定,以下列二基准计算价格较高者为参考价格, 以不低于参考价格之八成订定之。 A.以定价日前1、3或5个营业日择一计算普通股收盘价简单算数平均数扣 除无偿配股除权及配息,并加回减资反除权后之股价。 B.定价日前30个营业日普通股收盘价简单算数平均数扣除无偿配股除权及 配息,并加回减资反除权后之股价。 (2)本次私募实际发行价格为48元,为参考价格50.03元之96%,不低于股东会决议 参考价格之八成。
(3)前述私募价格订定之依据,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办理私募有价证券应注意事 项」规定,并考量公司未来展望以及私募有价证券之转让时点、对象及数量 均有严格限制,且交付未满三年不得向主管机关申报补办公开发行及上市, 流动性较差等因素,故本案私募价格之订定应属合理,对股东权益不致有重 大影响。 7.本次私募资金用途:充实营运资金,以因应未来营运所需。 8.不采用公开募集之理由:考量筹集资本之时效性、便利性、发行成本及私募股 票有三年内不得转让之限制等因素,较可确保及强化与策略合作伙伴间长期 合作关系,故本次不采用公开募集而拟以私募方式办理。 9.独立董事反对或保留意见:无。
10.实际定价日:115/10/16 11.参考价格:50.03元 12.实际私募价格、转换或认购价格:48元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权利义务: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权利义务原则上与本公司已发行之普通 股相同,惟依证券交易法第43条之8规定,本次私募普通股,除符合特定情形外,于交 付日起满三年始得自由转让,并于私募普通股交付日满三年后,依相关法令规定申请 补办公开发行及上市交易。 14.附有转换、交换或认股者,其换股基准日:不适用。 15.附有转换、交换或认股者,对股权可能稀释情形:不适用。 16.附有转换或认股者,于私募公司债交付且假设全数转换或认购普通股后对 上市普通股股权比率之可能影响(上市普通股数A、A/已发行普通股):不适用。
17.前项预计上市普通股未达6000万股且未达25%者,请说明股权流通性偏低之因应措施: 不适用。 18.其他应叙明事项: (1)本次私募缴款期间为民国一一五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民国一一五年十月三十日止。 (2)本次私募现金增资基准日为民国一一五年十月三十日,如因客观环境变化而有异 动,拟授权董事长调整之。 (3)本次私募发行新股事宜,如法令有所变动或经主管机关核定修正,或有未尽事宜或 因客观环境改变而需要变动时,拟授权董事长视金融市场状况后为之,并代表本公 司全权处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