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正文
1.董事会决议日期:115/10/16 2.私募有价证券种类:普通股 3.私募对象及其与公司间关系: (1)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对象以符合证券交易法第43条之6及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民国112 年9月12日金管证发字第1120383220 号令所定之应募人资格为限。 (2)本次私募普通股应募人尚未洽定,私募对象为策略性投资人,能够提升 本公司产品开发和商业布局,以提升竞争优势。 4.私募股数或张数:不超过5,000千股。 5.得私募额度:不超过5,000千股额度内办理,每股面额新台币10元,并提请股东 临时会授权董事会自股东临时会决议日起一年内,得视资本市场情况一次或分次 (最多不超过4次)办理。
6.私募价格订定之依据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普通股参考价格系依定价日前三十个营业日兴柜股票电脑议价点击 系统内本公司普通股之每一营业日成交金额之总和除以每一营业日成交股数之 总和计算,并扣除无偿配股除权及配息,暨加回减资反除权后之股价,或定价日 前最近期经会计师查核签证或核阅之财务报告显示之每股净值,以前述二基准 计算价格较高者为参考价格。
本公司股票上市(柜)挂牌日后发行者,私募普通股参考价格系依定价日前 一、三或五个营业日择一计算普通股收盘价简单算数平均数扣除无偿配股除权 及配息,并加回减资反除权后之股价,或定价日前三十个营业日普通股收盘价 简单算数平均数扣除无偿配股除权及配息,并加回减资反除权后之股价,以前述 二基准计算价格较高者为参考价格。 (2)本次私募普通股认股价格以不低于参考价格之八成为依据,实际之价格在 不低于股东临时会决议成数之范畴内,拟提请股东临时会授权董事会视日后洽 特定人情形及巿场状况订定之。 7.本次私募资金用途:除增加营运资金外,能够提升本公司产品开发和商业布局 ,以提升竞争优势。
有鉴于本公司临床试验经费需求及加速取得新药授权金之 必要性,拟引进对本公司未来新药发展有助益之策略投资人。 8.不采用公开募集之理由:考量私募方式具时效性与便利性,有利达成引进策略性 投资人,且私募股票有限制转让的规定,可确保公司与策略性投资伙伴间之长期 合作关系。 另通过授权董事会视公司营运实际需求办理私募,亦将有效提高 本公司筹资之机动性与灵活性。 9.独立董事反对或保留意见:无。 10.实际定价日:俟股东临时会通过后授权董事会视日后洽特定人情形及巿场状况 订定之。 11.参考价格:俟股东临时会通过后授权董事会视日后洽特定人情形及巿场状况 订定之。
12.实际私募价格、转换或认购价格:不低于股东临时会决议成数且不低于股票 面额范围内授权董事会视日后市场状况与洽特定人情形订定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权利义务:本次私募普通股于交付日起三年内,除依证券 交易法第43条之8规定之转让对象外,余不得再行卖出。 本次私募普通股于交付 日届满三年后,本公司始得依相关法令规定向主管机关申报补办公开发行。 其余权利义务与本公司已发行之普通股相同。 14.附有转换、交换或认股者,其换股基准日:不适用。 15.附有转换、交换或认股者,对股权可能稀释情形:不适用。
16.其他应叙明事项: (1)本次私募计划之主要内容,包括实际发行价格、股数、发行条件、发行时间 、计划项目、募集金额、应募人之选择、预计进度及预计可能产生之效益等 相关事项,暨其他有关发行计划之事项,拟提请股东临时会同意,授权董事会 视市场状况调整、订定及办理,未来如遇法令变更、因主管机关指示修正或 基于营运评估或因客观环境需要变更或修正时,亦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之。 (2)为配合本次办理私募有价证券,拟提请股东临时会授权董事长代表本公司 办理一切有关本次私募计划之作业事宜,并签署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