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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选举委员会今(16)日举行委员会议,审查通过115年直辖市长、直辖市议员、县(市)长及县(市)议员选举候选人资格,各直辖市、县(市)选举委员会将于10月23日办理候选人姓名号次抽签。
中选会表示,审查通过的候选人名单包括:
一、直辖市长候选人部分:受理登记计23人,均符合规定:
(一)台北市6人:郭玺、沈伯洋、萧文干、唐新民、蒋万安、林志成。
(二)新北市3人:苏巧慧、李四川、苏辉湟。
(三)桃园市2人:张善政、黄世杰。
(四)台中市3人:何欣纯、江启臣、洪丽华。
(五)台南市4人:谢龙介、萧燐洪、叶人文、陈亭妃。
(六)高雄市5人:张静、赖瑞隆、王肇民、柯志恩、洪方隆。
二、县(市)长候选人部分:受理登记计58人,均符合规定:
(一) 新竹县3人:郑朝方、朱定瑀、徐欣莹。
(二) 苗栗县2人:陈品安、钟东锦。
(三) 彰化县4人:陈重嘉、陈素月、邱建富、魏平政。
(四) 南投县2人:温世政、许淑华。
(五) 云林县4人:吴炳辉、张嘉郡、刘建国、林佳瑜。
(六) 嘉义县2人:吴品叡、蔡易余。
(七) 屏东县2人:苏清泉、周春米。
(八) 宜兰县5人:陈宏毅、吴宗宪、刘灿辉、林国漳、杨鉯婷。
(九) 花莲县4人:游淑贞、张峻、魏嘉贤、罗佩秦。
(十) 台东县4人:陈莹、吴秀华、李吴颖智、王志伟。
(十一) 澎湖县6人:吴淑瑾、陈振中、周倪安、许智富、陈尽川、叶竹林。
(十二) 金门县7人:洪和成、李文良、黄世团、陈玉珍、张国威、梁文韬、张火木。
(十三) 连江县2人:王忠铭、曹尔元。
(十四) 基隆市3人:谢国梁、魏造文、童子玮。
(十五) 新竹市3人:高虹安、庄竞程、何志勇。
(十六) 嘉义市5人:黄宏成台湾阿成世界伟人财神总统、陈恺璜、张启楷、王美惠、王义成。
三、直辖市议员候选人部分:受理登记计610人,符合规定者605人,不符合规定者5人,分述如下:
(一) 台北市不符合规定者计1人:第6选举区游智彬出生地为福建省漳浦县,84年7月17日凭入境证设籍,为原大陆地区人民,经台北市选举委员会及本会查证,游员于114年4月16日缴附丧失中国大陆户籍证明,自完成缴附丧失中国大陆户籍证明之日起算,其在台湾设有户籍尚未满10年,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21条第1项、大陆委员会115年4月16日陆法字第1150400418号令及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27条第1项第5款之规定,不得登记为候选人。
(二) 新北市不符合规定者计1人:第10选举区林正峰因帮助犯洗钱防制法第14条第1项之一般洗钱罪,经台湾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金简字第38号判决,处有期徒刑2月,并科罚金新台币2万元,罚金如易服劳役,以新台币1千元折算1日,均缓刑2年确定,依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26条第6款规定,不得登记为候选人。
(三) 桃园市不符合规定者计1人:第1选举区萧湘瀚因犯妨害公务等案件,经台湾桃园地方法院113年度诉字第993号判决,其中不得易科有期徒刑部分应运行有期徒刑2年8月;得易科有期徒刑部分应运行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千元折算1日确定,尚未运行完毕,依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26条第9款规定,不得登记为候选人。
(四) 台中市不符合规定者计1人:第13选举区郑伯其共同犯刑法第339条第1项诈欺取财罪及刑法第339条之4三人以上共同犯诈欺取财罪,经台湾台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诉字第368号判决,处应运行有期徒刑1年6月,缓刑3年,并应于判决确定之日起1年内向公库支付新台币40万元确定,依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26条第6款规定,不得登记为候选人。
(五) 台南市不符合规定者计1人:第7选举区曹𬀩国因犯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例第8条第4项非法持有空气枪罪,经台湾台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诉字第507号判决,处有期徒刑1年7月,并科罚金新台币3万元,罚金如易服劳役,以新台币1千元折算1日,缓刑4年确定,依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26条第6款规定,不得登记为候选人。
四、县(市)议员候选人部分:受理登记计892人,符合规定者887人,不符合规定者5人,分述如下:
(一) 云林县不符合规定者计1人:第4选举区钟任明前经台湾云林地方法院100年消债清字第4号民事裁定开始清算进程确定,尚未复权,依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26条第12款规定,不得登记为候选人。
(二) 嘉义县不符合规定者计1人:第6选举区何博伦因共同犯个人数据保护法第41条之非公务机关非法利用个人数据罪,经台湾嘉义地方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4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并分经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及最高法院判决上诉驳回,维持原审判决并于115年9月10日确定。何员于候选人名单公告前,保护管束尚未运行或运行未毕,依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26条第11款规定,不得登记为候选人。
(三) 花莲县不符合规定者计1人:第5选举区周骏宥因犯刑法第185条之3第1项之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而吐气所含酒精浓度达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经台湾花莲地方法院简易庭115年度花原交简字第49号判决,处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千元折算1日确定,尚未运行完毕,依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26条第9款规定,不得登记为候选人。
(四) 金门县不符合规定者计1人:第1选举区石永城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8条第2项之罪,经台湾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诉字第166号判决,处有期徒刑8月确定,依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26条第6款规定,不得登记为候选人。
(五) 基隆市不符合规定者计1人:第3选举区张芳丽因前系市议会议长、副议长选举之有投票权人,犯刑法第143条之罪,经台湾基隆地方法院83年度诉字第265号判决,处有期徒刑7月,褫夺公权2年,缓刑4年,并经台湾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确定,依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26条第3款规定,不得登记为候选人。
中选会另说明,直辖市长、县(市)长、直辖市议员、县(市)议员候选人依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规定申报之财产数据,应于审定候选人名单之日起上网公告1年,该会也已公开于该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