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正文
内容:依霖宏二发行及转换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办理。
发行公司于115年10月30日至115年11月29日行使债券赎回权,赎回权价格为债券面额之100.0000% 一、依本公司发行国内第二次有担保转换公司债(简称: 霖宏二,债券代号: 54642)发行及转换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若本公司普通股收盘价連续三十个营业日超过当时转换价格达30%(含)以上时,本公司得于其后三十个营业日内,以挂号寄发一份三十日期满之「债券收回通知书」(前述期间自本公司发信之日起算,并以该期间届满日为债券收回基准日,且前述期间不得为本转换公司债之停止转换期间)予债券持有人(以「债券收回通知书」寄发日前第五个营业日债券持有人名册所载者为准,对于其后因买卖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转换公司债之债券持有人,则以公告方式为之),并函请柜买中心公告。
本公司执行收回请求,应于债券收回基准日后五个营业日内,按债券面额以现金赎回其流通在外之本转换公司债。 二、本转换公司债收回相关事宜如下: (一)、挂号寄发债券收回通知书日期:115年10月30日 (二)、通知及受理转换公司债收回期间:115年10月30日至115年11月29日 (三)、转换公司债收回基准日:115年11月29日 (四)、转换公司债终止柜台买卖日期:115年11月30日 (五)、收回价款发放日:115年12月4日 三、债券收回手续: (一)、债券收回期间自115年10月30日起至115年11月29日止。
本转换债采无实体发行,凡持有本转换债而欲行使收回之债权人,自债券收回之前一营业日至届满之前一营业日止(即自民国115年10月29日起至民国115年11月27日止),向往来券商申请办理收回手续。 (二)、债权人请检附1.证券存折2.『有价证券转(交)换/买(赎/卖)回/注销/认股/履约/兑回帐簿划拨作业申请书』(注明赎回)并加盖集保帐户印鉴,至往来证券商办理债券收回手续。 (三)、如债券持有人不欲公司行使赎回权,拟请求将本转换公司债转换为普通股,最迟应于115年12月01日前至往来证券商办理转换手续。
四、本公司股务代理机构(包括地址及电话): 群益金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大同区敦化南路二段97号B2,[已屏蔽] 警语:请投资人注意,具有请求转换资格者,如未于115年12月01日前以书面请求转换,本公司将按面额计算以现金收回其全部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