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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消息
(中央社记者 刘世怡 台北15日电)台北市议员陈怡君涉诈领助理费及收贿,一审判刑7年10月。二审今天开庭,陈怡君否认犯罪,辩护人提出「大水库理论」,主张公务支出超过诈领金额,高院要求提出具体金流佐证。
二审台湾高等法院开庭期间,陈怡君的辩护人表示,议员办公室支出均由助理张惠霖处理,实际公务支出远高于被认定诈领的助理费,陈怡君没有不法意图。至于收贿部分,陈怡君并未认知张惠霖收取建商顾问费与议员职务具有对价关系。
辩护人指出,13日才取得陈怡君、张惠霖侦讯光盘及私聘助理、工读生费用领据等数据,尚未完成审阅。
张惠霖的辩护人表示,张惠霖仅就伪造文书罪认罪,否认贪污及洗钱,相关帐务可证明没有不法意图,金流也与犯罪所得无关;建商支付的顾问费是危老都更劳务报酬,并非贿款。
公诉检察官主张,被告上诉无理由,大水库理论与最高法院多项判例无关,陈怡君的行为已构成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及不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等罪。
审判长吴勇毅指出,陈怡君在侦查及一审均未提出大水库理论,直到二审才主张其他公务支出高于被认定诈领的人头助理薪资,辩护人应具体列明各笔支出的时间、地点、用途、金额及支付对象,汇整金流,说明是否用于公务。
吴勇毅表示,合议庭将依相关数据评估有无传唤私聘助理及工读生作证的必要,要求辩护人尽速制表提出,检辩双方也应就大水库理论是否仍属多数或合理法律见解,具状陈述意见。
张惠霖的辩护人表示,初步计算私聘助理费,第13届议员任期约新台币408万余元、第14届约68万余元,后续将核对汇款纪录、传票及领据,再具状提出。高院今天也诘问证人胡伟良。
依一审士林地方法院判决,陈怡君自民国107年12月25日起担任台北市议员,张惠霖担任其公费助理及研究室主任。2人于108年至114年间,涉嫌虚报洪于涵等3人为公费助理,诈领助理薪资及慰劳金共384万8568元。
一审另认定,陈怡君与张惠霖于112年9月至114年2月间,按月向建商收受约3万9000元贿款,合计70万5894元,并协助向台北市政府相关机关关说,加速建筑执照、行道树迁移、污水审查及道路开挖许可等行政进程。
士林地院依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不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等罪,判处陈怡君应运行有期徒刑7年10月、褫夺公权5年;张惠霖应运行有期徒刑5年10月、褫夺公权4年,另依洗钱罪判刑6月、并科罚金3万元。
同案建商高明义、胡伟良分别遭判刑6月、1年;洪于涵等3人分别判刑1年10月至2年,均获缓刑2年。全案经上诉后,由高院审理中。(编辑:李锡璋)11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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