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正文
1.事实发生日:115/10/14 2.发生缘由: (1)本公司于115年06月24日董事会决议办理现金增资发行新股,并授权董事长 全权处理本次现金增资之主要内容及一切发行事宜,业经金融监督管理委员 会115年07月16日金管证发字第1150349527号函申报生效在案。 (2)依规定,本公司应于申报生效后三个月内完成募集,现金增资特定人原缴款 期间为115/08/10~115/08/31,鉴于近期资本市场波动,考量公司整体规划及 特定人之投资时程,本公司拟依规定向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延长募集期 间。
(3)前述之因素下爰依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处理准则第11条规定,申请延 期募集期间至115年11月30日(如股款提前收足则提前截止),业经金融监督管 理委员115年10月14日金管证发字第1150358425号函核准在案。 3.因应措施: (1)为确保原股东、员工及已缴款认股人之权益,对已缴股款之投资人特订相关 补偿方案如下: A.适用对象:于本补偿方案公告前已缴款之本公司原股东、员工及认股人。 B.申请期间:自补偿办法公告日至115年10月23日。
C.申请方式:于本补偿方案公告日前已缴款之原股东、员工及认股人,如已无 认购意愿,请填具「股款退回申请书」,于申请期间截止日前,亲自送达或 挂号邮寄(以邮件送达为准)至本公司财务部(台北市松山区八德路四段760号 8楼之2),逾期未送(寄)达者,视同维持原认购意愿。 D.应退还股款之退还日期及方式: 对于本补偿方案公告日前已缴款之原股东、员工及认股人,如已无认购意愿 者,本公司将加计利息退还其所缴纳之股款,计算公式如下: 已缴纳股款×1+(自实际缴款日至实际退款日(注1)之天数)×利率(注2)/365】 注1:实际退款日由董事长依法核定。
注2:利率系以补偿方案公告日台湾银行公告之一年至未满二年定期储蓄存款 牌告固定利率计算之,应退还之已缴股款,已新台币元为计算单位,元 以下无条件进位。 注3:应付款项将以汇款方式支付,相关之汇费由本公司负担。 E.利息补偿金额达新台币二万元者,将依「全民健康保险扣取及缴纳补充保费 办法」之规定扣取补充保费。 F.利息所得之申报、扣缴依所得税法规定办理。 G.对于已缴款人要求退还原认购股数之股款,本公司董事长将另洽特定人承诺 悉数认购,并负责退还原缴款者所缴款项及支付应计利息。
(2)愿付赔偿责任承诺书: 立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视科)募集与发行115年度现金增资发行新股 2,300,000股乙案,业经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115年7月16日金管证发字第 1150349527号函申报生效在案。 立视科于115年6月24日经董事会决议授权董事长处理相关事宜,鉴于近期资本市 场波动,考量公司整体规划及特定人之投资时程,拟展延本次筹资案之募集期间 至115年11月30日。 若原股东、员工及认股人等之认股权利因本次募资延长而遭受 损害,经提出合理及具体理由,并检附经相关主管机关或司法单位确定之权利受 损证明文件,主张其权利受损部份,同意依法负担赔偿责任。
此致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局 立书人:钱大卫 (立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 中华民国115年10月8日 4.其他应叙明事项:(若事件发生或决议之主体系属公开发行以上公司,本则重大消息同 时符合证券交易法施行细则第7条第9款所定对股东权益或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之事项): 本次现金增资募足股款时之增资基准日及相关事宜依实际募款情形授权董事长另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