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正文
1.董事会决议日期:115/10/14 2.发行期间:本员工认股权凭证于主管机关申报生效通知到达之日起二年内,视实际需要 一次或分次发行。 实际发行日期及各次发行数量,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于前述期间及本 办法核准范围内订定之。 3.认股权人资格条件: 一、认股权人以本公司及本公司国内外控制或从属公司之全职正式员工为限。 所称控制 或从属公司,依公司法及主管机关相关规定认定。 二、实际得为认股权人之员工及其所得认股之数量,由权责单位参酌员工之年资、职等 、个人工作绩效、整体贡献、特殊功绩、未来发展潜力及公司营运需要等因素,依本公 司所订分配标准或原则拟定。
三、认股权人为本公司或控制、从属公司之经理人者,应先提薪资报酬委员会讨论后, 再提本公司董事会决议。 认股权人非属经理人者,应先提本公司审计委员会讨论后,再 提本公司董事会决议。 四、兼具董事身分之员工,仅得基于其员工身分受领认股权凭证;董事就涉及自身配发 之议案,应依法说明利害关系并回避讨论及表决。 五、控制或从属公司员工之资格,如依法令规定须洽签证会计师就其是否符合资格表示 意见者,应取得签证会计师意见后,再提本公司董事会。 六、获配员工及其得获配股份数量之参酌标准如下: (一)因项目工作表现优良,或对公司具有重大贡献。 (二)经主管提报认为有利于公司营运成长。 (三)具有公司所需之特殊工作技能。
七、单一认股权人累计得认购股数,应符合「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处理准则」第 六十条之九之规定。 本次发行如不适用同准则第五十六条之一第一项,单一认股权人累 计取得一般员工认股权凭证得认购股数,连同依法应合并计算之其他奖酬工具,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一。 但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项目核准者,不在此限 。
4.员工认股权凭证之发行单位总数:615单位 5.每单位认股权凭证得认购之股数:1,000股 6.因认股权行使而须发行之新股总数或依证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条之二规定须买回之股数: 615,000股 7.认股价格:本公司股票于兴柜市场交易期间,每股认股价格不得低于发行日前三十个有 成交价格之营业日,兴柜股票电脑议价点击系统内本公司普通股每一营业日成交金额总 和除以每一营业日成交股数总和所计算之加权平均成交价格,且不得低于最近期经会计 师查核签证或核阅之财务报告每股净值。 如前述期间有无成交价格之营业日,应以发行 日前有成交价格之营业日为基础,向前选足三十个营业日计算。
于实际发行日,本公司股票如已上市或上柜,每股认股价格不得低于发行日本公司普通 股之收盘价。 8.认股权利期间:本认股权凭证之存续期间为自各次发行日起六年。 存续期间届满后,未 行使之认股权视同放弃,认股权人不得再主张其权利。 任何认股权不得于发行日起届满 二年前行使。 个别认股权契约或受领同意书不得抵触本办法;如有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 本认股权凭证不得转让、质押、赠与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处分,但因继承者不在此限。 A类及B类行使时程与绩效条件 A类发行186单位。
认股权人于发行日起届满二年后,且符合授与时所订绩效指针者,得 依下列时程行使: 期间 累计可行使比例 届满二年 33.33% 届满三年 66.67% 届满四年 100.00% B类发行429单位。 认股权人于发行日起届满三年后,且符合授与时所订绩效指针者,得 行使个别获配可认购数额之100%。 A类及B类之适用对象、预定发行时间、绩效指针、评估期间、达成标准及对应可行使比 例,应于授与前由权责单位拟定,依本办法第三条所定进程提相关委员会讨论后,再提 董事会决议,并于认股权凭证受领同意书中明确记载。
绩效或重大违规事项之处理 认股权人如有违反劳动契约或工作规则之重大情事,或未达授与时所订绩效条件者,应 由权责单位依客观事证及既定绩效评估制度提出处理建议。 其尚未具行使权之认股权是 否全部或部分失效,应依原授与时经核准之条件处理;如涉及变更原授与条件或个别例 外处理,应依本办法第三条所定原发放审核进程办理。 9.认购股份之种类: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员工离职或发生继承时之处理方式: 一、离职(包含自愿离职、本公司终止聘雇契约、资遣及开除):已具行使权之认股权 凭证,应自离职日起一个月内行使;逾期未行使者,视为放弃。 但如遇本办法所定不得 行使认股之期间,得依停止行使期间往后递延,惟不得逾本认股权凭证之存续期间。
未 具行使权之认股权凭证,自离职日起失效。 二、留职停薪:经公司核准留职停薪者,已具行使权之认股权凭证,应自留职停薪起始 日起一个月内行使;逾期未行使者,视为放弃。 但如遇本办法所定不得行使认股之期间 ,得依停止行使期间往后递延,惟不得逾本认股权凭证之存续期间。 未具行使权之认股 权凭证,自复职日起恢复,权利期间依留职停薪期间往后递延,并以存续期间为限。 三、退休:已授与之认股权凭证,于退休时得行使全部认股权利,但仍应于发行日起届 满二年后始得行使。 其认股权利应自退休日起或发行日起届满二年时起,以日期较晚者 为准,一年内行使,且不得逾存续期间。
四、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权之认股权凭证,得由继承人自认股权人死亡日起一年内行使 ;未具行使权之认股权凭证,于死亡日失效。 继承人应依民法及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股务 处理准则完成必要进程并提供证明文档,且不得逾存续期间。 五、因职业灾害致失能而无法继续任职:已授与之认股权凭证得全部行使,但仍应于发 行日起届满二年后始得行使。 其认股权利应自离职日起或发行日起届满二年时起,以日 期较晚者为准,一年内行使,且不得逾存续期间。 六、因职业灾害致死亡:已授与之认股权凭证得由继承人全部行使,但仍应于发行日起 届满二年后始得行使。 其认股权利应自死亡日起或发行日起届满二年时起,以日期较晚 者为准,一年内行使,且不得逾存续期间。
七、调职:认股权人因本公司营运需要,经核准调任至本公司之控制或从属公司者,其 认股权得于本办法所定权利期间及行使时程内依原授与条件继续行使;非因本公司营运 需要而调任者,依离职规定办理。 八、其他未尽情形,应依相关法令及本办法办理。 涉及认股权人资格、发行数量、认股 价格、权利期间、绩效条件、履约方式或其他重大权利义务之变更者,应依法提董事会 决议,不得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主管个别调整。 九、认股权人或其继承人未于上述期限内行使认股权者,视为放弃,不得事后要求恢复 。 11.其他认股条件:对于认股权人放弃、失效或本公司依法及依本办法收回之认股权凭证 ,本公司应予注销,不得再发行或循环转配予其他员工。
12.履约方式:本员工认股权凭证之履约方式,以本公司发行普通股新股交付之。
13.认股价格之调整: 一、本认股权凭证发行后,除因本公司所发行具有普通股转换权或认股权之有价证券 换发普通股、员工酬劳发行新股或发行限制员工权利新股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 增加时,包括募集发行或私募现金增资、盈余转增资、资本公积转增资、股票分割及 以现金增资参与发行海外存托凭证等,认股价格依下列公式调整: 调整后认股价格 = 调整前认股价格 ×〔已发行股数 +(每股缴款金额 × 新股发行 股数÷ 每股时价)〕÷(已发行股数 + 新股发行股数) 二、前项已发行股数系指普通股已发行股份总数,并扣除本公司买回但尚未注销或转 让之库藏股,以及已收回或买回但尚未注销之限制员工权利新股。
每股缴款金额如属 无偿配股或股票分割,其缴款金额为零。 因合并或受让他公司股份而发行新股时,认 股价格不予调整。 三、前述每股时价,于本公司股票于兴柜市场交易期间,以除权基准日、订价基准日 或股票分割基准日前三十个有成交价格之营业日之普通股加权平均成交价格,且不低 于最近期经会计师查核签证或核阅财务报告之每股净值为准;本公司股票上市或上柜 后,以前述基准日前一、三或五个营业日择一计算之普通股收盘价简单算术平均数为 准。
四、本认股权凭证发行后,本公司发放普通股现金股利时,认股价格依下列公式调整 : 调整后认股价格 = 调整前认股价格 ×(1 - 每股普通股现金股利 ÷ 每股时价) 五、本认股权凭证发行后,如遇非因库藏股注销之减资致普通股股份减少,认股价格 依下列公式调整: (一)减资弥补亏损:调整后认股价格 = 调整前认股价格 ×(减资前已发行普通股 股数÷ 减资 后已发行普通股股数)。 (二)现金减资:调整后认股价格 =〔调整前认股价格 ×(1 - 每股退还现金金额 占换发新股前最后交易日收盘价之比率)〕×(减资前已发行普通股股数 ÷ 减资后已 发行普通股股数)。
六、股票面额变更时,依下列公式同时调整认股价格及每单位认股权可认购股数,且 不得再重复适用本条其他调整公式: (一)调整后认股价格 = 调整前认股价格 ×(面额变更前已发行普通股股数 ÷ 面 额变更后已发行普通股股数)。 (二)调整后每单位可认购股数 = 调整前认股价格 × 调整前每单位可认购股数 ÷ 调整后认股价格。 七、调整后认股价格计算至新台币角,分以下四舍五入;调整后价格高于调整前价格 时不予调整。 认股价格之调整不得仅因市场价格变动或其他非本条所定股本、股利或 面额变动因素办理。 八、本公司办理盈余转增资或资本公积转增资时,仅依本条规定调整认股价格,不另 增发员工认股权凭证或调整可认购股数。
14.行使认股权之进程: 一、认股权人除依法暂停过户期间外,得依本办法第五条所定时程行使认股权,填具 「员工认股申请书」向本公司或其股务代理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送达后即生效力,且 不得撤销。 二、本公司或其股务代理机构受理后,通知认股权人于五个营业日内至指定银行缴纳 股款;未于期限内缴足股款者,视为放弃该次申请之认股权利。 三、本公司或其股务代理机构于受理认股请求并收足股款后,应将认购股数登载于股 东名簿,并于五个营业日内发给新股或认股权股款缴纳凭证。 四、本公司普通股依法得于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时,新发行之普通股自 交付认股权人之日起,依相关法令办理上市或柜台买卖。
五、本公司应于每季至少办理一次资本额变更登记,并于每季结束后十五日内公告前 一季因员工认股权凭证行使而添加发行之普通股股数。 增资基准日及相关变更登记事 宜,依董事会决议或其合法授权办理。 15.认股后之权利义务:本公司因认股权行使所发行之普通股,其权利义务与本公司已 发行普通股相同,不得限制其投票、配股、新股认购或其他依法享有之股东权利。 16.附有转换、交换或认股者,其换股基准日:NA 17.附有转换、交换或认股者,对股权可能稀释情形:不适用 18.其他重要约定事项:一、本公司完成法定发行进程后,由承办部门通知认股权人签 署「员工认股权凭证受领同意书」。 认股权人完成签署后始取得受领权利;未依通知 期限完成签署者,视同放弃受领。
二、认股权人应依公司信息保密及内线交易防制作业规定办理。 保密义务不得限制认 股权人依法向主管机关、司法机关、专业顾问或依法有权受领信息之人提供数据。 19.其他应叙明事项:认股权人依本办法认购股票及其后交易所生之税赋,依中华民国 税法及其个人所适用之相关法令办理。 一、本办法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后,提董事会以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过二分之一同意,并向主管机关申报生效后实施。 二、于主管机关审查期间,如主管机关要求修正,得依董事会预先授权由董事长修订 ;修订内容应于实际发行前提董事会追认,完成追认前不得发行。 依法应先经审计委 员会或薪资报酬委员会审议者,仍应完成相关进程。
三、本办法申报生效但尚未实际发行前,如主要内容有变更,应依相关法令提董事会 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过二分之一同意,并办理主管机关所要求之补 正、核备及公告进程。 四、本员工认股权凭证实际发行后,如需变更本办法,应厘清变更之适法性及其对股 东与员工权益之影响,在不损及股东权益之情形下,经董事会依前项门槛决议并与员 工协商后为适法处理;变更后应依法公告并提报次一股东会报告。 五、本办法未尽事宜,悉依相关法令及主管机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