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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消息
(中央社记者 黄国芳 嘉义市14日电)刘姓男子于113年10月底骑机车经嘉义县166线竹崎路段,与倒塌路树碰撞受伤,向养护路树的竹崎乡公所声请国赔,嘉义地院认为公所管理有欠缺,判须赔偿20万余元;可上诉。
嘉义地方法院表示,刘男于113年10月31日晚上9时许骑乘机车,行经嘉义县166线竹崎乡义和村路段,因道路右侧路树突然倒塌到外侧车道,刘男闪避不及发生碰撞,造成刘男膝、腿及左踝部开放性撕裂伤等伤害。因现场路树由竹崎乡公所养护与管理,刘男依法向公所声请国赔。
嘉院表示,事发当时为台风康芮来袭,竹崎乡公所辩称路树倒塌主要受台风风力影响所致,不过,依竹崎气象站10月31日逐时风速数据,当日晚上8时至9时之间最大瞬间风速为14.8m/s,属第7级疾风,一般叙述为「全树摇动,逆风行走感困难」,并不会造成树木树枝断裂。
嘉院说明,当台风季节来临前,管理机关更应事先安排修剪枝、叶,以减少树木受风面积,避免树木倒塌影响行车安全。但依竹崎乡公所所提树木修剪派工单,可见最近一次修剪事发路段树木纪录为同年2月28日,距事故发生时已有8个月。又依现场照片显示事发路段路树生长甚为茂盛,公所就路树管理上仍有欠缺。
嘉院表示,竹崎乡公所路树管理有欠缺,导致刘男发生事故而受伤,刘男依国家赔偿法请求赔偿医疗等费用为有理由,公所须赔偿新台币20万余元。(编辑:李锡璋)115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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