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正文
1.事实发生日:115/10/14 2.公司名称:智晶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3.与公司关系(请输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适用 5.发生缘由:依本公司国内第二次无担保转换公司债发行及转换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办理。 6.因应措施:不适用 7.其他应叙明事项(若事件发生或决议之主体系属公开发行以上公司, 本则重大消息同时符合证券交易法施行细则第7条第9款所定 对股东权益或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之事项):债券持有人得于115年11月9日至115年12月 18日行使卖回权相关事宜。
(一)债券持有人得于卖回期间以书面通知发行公司股务代理机构(于文档送达时即生 效力),要求发行公司以债券面额加计利息补偿金将其持有之公司债以现金赎回,满 2年之利息补偿金为债券面额之100.5%。 (二)债券卖回基准日:115年12月18日。 (三)债券持有人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卖回期间:115年11月9日至115年12月18日止。 (四)转换公司债停止过户期间:不适用。 (五)发行公司股务代理机构:台新综合证券股务代理部 (地址:台北市建国北路一段96 号地下一楼;电话:[已屏蔽])。
(六)债券已存于台湾集中保管结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者,债权人得自债券收回通知之始日 (115年11月9日)之前一营业日(即115年11月6日)起至届满日(115年12月18日)之前一 营业日(即115年12月17日)止,债券持有人向往来券商办理卖回手续。 (七)债券卖回价款发放将于卖回基准日后五个营业日内(预计于115年12月28日),将卖 回价款扣除税款、补充保险费及汇费后,导入 贵债权人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