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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未關電源遭綑綁浸水 二審仍判生母與同居男子8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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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L;DR · 這代表什麼

(中央社記者 洪學廣 高雄14日電)葉姓男子與賴姓女子不滿賴女9歲兒子外出未關閉電源,竟持皮帶鞭打,以麻布袋綑綁男童浸入大排。一審依傷害等罪各判8月;高雄高分院認2人手段過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摘自原文導言,非改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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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 洪學廣 高雄14日電)葉姓男子與賴姓女子不滿賴女9歲兒子外出未關閉電源,竟持皮帶鞭打,以麻布袋綑綁男童浸入大排。一審依傷害等罪各判8月;高雄高分院認2人手段過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指出,葉男與賴女為男童同居家屬與生母,2人去年9月24日傍晚見男童在外玩耍命其返家,並發現男童外出未關閉家中電器電源。賴女先持皮帶鞭打男童左小腿2下,再命其舉水桶罰跪於健康步道地墊上。

隨後,2人竟以麻布袋套住男童頭臉部及腳,以膠帶綑綁手腳束縛後,由葉男將男童扛於肩上,搭乘賴女騎乘的機車前往茄萣大排水域。2人共同抓住男童腿部,以頭下腳上姿勢將男童浸入水中再拉起共2次,返家後又輪流持釣魚竿抽打男童左腳底。

橋頭地方法院審理後,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處葉男、賴女各有期徒刑8月。2人不服判決,向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提起上訴。主張案發後主動告知學校社工應符合自首要件,且犯行是為導正男童脫序行為,一時衝動不當管教並非惡意凌虐,請求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並宣告緩刑。

高雄高分院認為,賴女僅向不具偵查犯罪權限的學校社工陳述事實,並未委託轉送自首,不符自首要件。合議庭認為,男童僅因未關電源即遭2人下重手傷害凌虐,客觀上不足以引起一般同情,無刑法第59條減刑適用。

法官審酌,雖然賴女已完成親職教育課程,但出庭時仍稱「是出於愛小孩,希望導正他」,難認已有正確認知。考量2人犯行對男童身心健全發展造成戕害,實無足取,認定確有入監服刑矯治必要,不宜宣告緩刑,據此駁回上訴,維持有期徒刑8月。全案可上訴。(編輯:李錫璋)115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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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依傷害等罪各判8月;高雄高分院認2人手段過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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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葉男與賴女為男童同居家屬與生母,2人去年9月24日傍晚見男童在外玩耍命其返家,並發現男童外出未關閉家中電器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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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女先持皮帶鞭打男童左小腿2下,再命其舉水桶罰跪於健康步道地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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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後,2人竟以麻布袋套住男童頭臉部及腳,以膠帶綑綁手腳束縛後,由葉男將男童扛於肩上,搭乘賴女騎乘的機車前往茄萣大排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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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FAQ)

這則新聞的重點是什麼?

(中央社記者 洪學廣 高雄14日電)葉姓男子與賴姓女子不滿賴女9歲兒子外出未關閉電源,竟持皮帶鞭打,以麻布袋綑綁男童浸入大排。一審依傷害等罪各判8月;高雄高分院認2人手段過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文提到哪些關鍵數字?

一審依傷害等罪各判8月;高雄高分院認2人手段過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指出,葉男與賴女為男童同居家屬與生母,2人去年9月24日傍晚見男童在外玩耍命其返家,並發現男童外出未關閉家中電器電源。

這則新聞的原始出處與發布時間?

原始出處:中央社(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610140111.aspx)。原文發布時間:2026-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