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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究竟是認真解決問題,還是只想對外有所交代? 此次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看似回應教師長期反映的濫訴問題,但仔細檢視修正內容,新增的規定主要針對特定依法行為及正當管教行為不予處罰的情形。 問題是,第一線教師面對的爭議,真的大多發生在這些情形嗎? 從現場經驗來看,許多爭議更多的是發生在教師要求學生、糾正行為或進行輔導管教時,因為學生、家長與教師對同一行為有不同解讀,最後仍須進入調查程序。 如果真正的問題是合理管教的界線不清,教育部卻只針對少數特定樣態增訂不予受理的規定,這樣的修法究竟能解決多少問題? 修法不能只看文字有沒有增加,更要看新增的規定是否真的對準問題。
更值得注意的是,修法說明也提到,符合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所定樣態的行為,得不予受理。 然而,從南投縣教育產業工會副理事長先前在〈從「16項管教措施」看台灣教育的結構性崩壞》一文中,已經指出相關管教措施與實務現場之間存在落差。 教育部自己訂定的規範,究竟有多少真正符合老師每天面對的情境? 倘若連管教措施本身都讓第一線教師難以掌握,單憑修法說明再加上一句「符合管教辦法者不予受理」,就能讓學校安心判斷嗎? 當規範與現場脫節,再多的文字修正,也可能只是把問題留給學校自行承擔。 這樣的落差,其實早已在教育部自己的宣導影片中出現。
教師節影片「一百分的形狀」原意是向教師致敬,卻出現了多個涉及教師要求學生、輔導及管教的情節;若放進真實校園,部分行為不僅已明確觸法外,其餘行為仍可能引發投訴,甚至需要經過調查才能釐清。 教育部一方面不斷要求教師熟悉法規、避免侵害學生權益,另一方面卻未必充分掌握自己的宣導內容放進現行制度後,可能產生什麼問題。 連教育部自己都忽略法規與現場的落差,又憑什麼期待第一線教師每一次都能精準拿捏界線? 這究竟是老師不懂法規,還是制定政策的人根本沒有真正走進教室? 更深一層的問題,是教育部長期把輔導管教的具體規範交由學校訂定,自己再以「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提供指引,卻沒有充分解決現場對管教界線的疑慮。
但早在民國92年公告以前的教師法中明確指出由教育部訂定;當制度調整後,學校必須依教育部提供的指引自行訂定辦法。 這樣的權責分工未必不能成立,但當教師面對管教爭議時,教育部是否提供了足夠明確的規範與支持? 如同前陣子新聞指出教育部要求要管學生遲到但不能記警告,這就好比要求警察取締闖紅燈,不能開罰單要用勸導的。 這樣的處理方式大家應該都能想像未來交通情形會變成如何。 教育部不能一方面要求老師負起管教責任,另一方面卻把規範解釋與執行風險都推回學校。 從校事會議引發的爭議,到教師對輔導管教的疑慮,第一線早已提出許多具體問題,主管機關究竟聽進去了多少?
教育部應立即重新檢視校事會議的運作機制與輔導管教規範,從第一線實際案例出發,釐清合理管教的界線、廢除校事會議,並正視中央與學校之間的權責落差。 不要再以零星修法交代問題,更不能等到下一起校園爭議發生,才再次承諾檢討。 教育部真正需要提出的,不是另一份修法說明,而是一套能讓教師安心教學、讓學生獲得保障,也讓學校不再獨自承擔風險的制度。 *作者為一名特教學校高中部的特教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