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正文
1.董事会决议日期:115/10/13 2.私募有价证券种类:普通股 3.私募对象及其与公司间关系:本次私募之应募人以符合证券交易法第43条之6及 「公开发行公司办理私募有价证券应注意事项」等相关函之特定人,拟选择 以符合规定之特定人为限,包括:专业投资机构、具财务能力之法人或自然人、 与本公司业务相关之策略投资人,惟目前尚未洽定应募人,实际私募对象授权 董事会于股东会决议后洽定。 4.私募股数或张数:于3,900仟股普通股额度内办理。 5.得私募额度:不超过3,900仟股额度内,自股东会决议通过日起一年内分1-2次办理。 6.私募价格订定之依据及合理性:(1)本次私募普通股价格之订定不得低于参考价格 之八成且不低于票面金额10元。
参考价格以下列二基准计算价格较高者定之 A、以定价日前30个营业日兴柜股票电脑议价点击系统内该兴柜股票普通股之 每一营业日成交金额之总和除以每一营业日成交股数之总和计算,并扣除无偿配股除 权及配息,暨加回减资反除权后之股价。 或 B、定价日前最近期经会计师查核签证或核阅之财务报告显示之每股净值。 (2)实际订价日及实际私募价格,拟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于不低于参考价格之八成 范围内,视日后洽特定人情形与市场状况决定之。 (3)上述订价系依主管机关「公开发行公司办理私募有价证券应注意事项」之价格计算 方式订定,参考本公司经营绩效、未来展望及最近股价,并考量私募有价证券于交付 起三年内有转让之限制而订,故应属合理。
7.本次私募资金用途:资金用途将用于充实营运资金。 8.不采用公开募集之理由:考量私募具有迅速简便之特性,以利达成引进策略性投资人 之目的,且私募股票有限制转让的规定,可确保公司与策略性投资伙伴间之长期 合作关系。 9.独立董事反对或保留意见:无此情形。 10.实际定价日:俟股东会通过后,授权董事会日后洽特定应募人及当时市场情况 决定之。 11.参考价格:俟股东会通过后,授权董事会日后洽特定应募人及当时市场情况 决定之。 12.实际私募价格、转换或认购价格:于不低于股东会决议成数之范围内,授权董事会视 日后洽特定应募人情形及当时市场状况决定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权利义务:本次私募普通股除于交付日后三年内,其转让依证券交易 法第43条之8规定办理外,其权利义务与本公司已发行普通股相同。 本次私募股票拟授权董事会,于交付满三年后依据证券交易法及相关规定,向主管 机关申请补办公开发行进程及申请上市(柜)交易。 14.附有转换、交换或认股者,其换股基准日:不适用。 15.附有转换、交换或认股者,对股权可能稀释情形:不适用。 16.其他应叙明事项:本次私募计划之主要内容,除私募定价成数外,包括实际发行股数 、发行价格、发行条件、计划项目及预计达成效益等相关事项及其他未尽事项或未来 如遇法令变更或经主管机关指示修正或因应主客观环境须修正时,拟提请股东会授权 董事会全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