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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福】公告本公司接获台湾新北地方法院寄送力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民事撤回诉讼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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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表日期: 1151013 发言日期: 1151012 发言时间: 192306

(摘自原文导言,非改写)

新闻正文

完整中文翻译制作中,以下为原文。

出表日期: 1151013 发言日期: 1151012 发言时间: 192306 公司代号: 1435 公司名称: 中福 主旨 : 公告本公司接获台湾新北地方法院寄送力欧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之民事撤回诉讼状 符合条款: 第2款 事实发生日: 1151012 说明: 1.法律事件之当事人: 原告:力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陈宥诚) 被告:中福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称或处分机关: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关文书案号: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审诉字第2834号(原案号:114年度审补字第633号)。

4.事实发生日:115/10/12 5.发生原委(含争讼标的): 本公司于115年10月12日接获台湾新北地方法院寄送力欧新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115年08月18日民事撤回诉讼状(业经115年08月 19 日撤回在案),则就本公司前于115年07月23日接获台湾新北地 方法院寄送力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民事变更诉之声明状缮本及 民事起诉状缮本之案件,经原告力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撤回而 告终结。

为有效叙明力欧新能源数次起诉,或已经法院驳回,或由其自行撤回 等节之前后缘由,谨就力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民事变更诉之声明 状缮本及民事起诉状缮本声明事项内容补充摘要如下: (一)民事变更诉之声明状 1.被告应履行双方于民国(下同)111年06月07日签署之 土地租赁契约书(下称「第一份租约」),并点交如第一份 租约所附地籍图虚线以东坐落于桃园市中坜区大仑段197 地号之部分土地予原告。 2.被告应履行双方于111年06月21日签署之土地租赁契约 书(下称「第二份租约」),并点交坐落于桃园市中坜区大 仑段191、192、195、196、197(如第二份租约所附地籍 图虚线以西部分)、203、204、205地号之土地予原告。

3.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二)民事起诉声明状 1.被告应履行双方于民国(下同)111年06月07日签署之 土地租赁契约书(下称「第一份租约」),并点交坐落于桃 园市中坜区大仑段197地号之土地予原告。 2.被告应履行双方于111年06月21日签署之土地租赁契约 书(下称「第二份租约」),并点交坐落于桃园市中坜区大 仑段191、192、195、196、197、203、204、205 地号之土 地予原告。 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6.处理过程: (1)力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曾于114年07月10日以同一事件向 新北地方法院提出民事起诉状,但力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却 刻意未依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补缴裁判费新台币 7,666,788 元,嗣新北地方法院以力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法补缴裁 判费而驳回其起诉,已告确定。 (2)又本公司于115年10月12日接获台湾新北地方法院寄送力欧 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115年08月18日民事撤回诉讼状(115年 08月19日撤回在案),则力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就同一事件 提起民事诉讼又自行撤回,明显滥诉,且恐有就同一事件假藉 司法诉讼反复制造争议,欲干扰、妨碍本公司正常营运之意图 至为明显。

(3)另予以补充,力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所主张2份土地租赁契 约书乃本公司前董事长黄立中未经法定核决进程,且查无用印 申请纪录之情况下,违反公司法及本公司取处办法等相关规定, 私自与力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本公司认应属无效。

(4)就此,本公司前于111年09月19日委请律师发函向力欧新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主张2份土地租赁契约书无效(并特指明:纵 非无效,亦依法及依约而解除或终止),又于112年04月11日 委请律师发函通知2份土地租赁契约书无效(并特指明:纵非 无效,亦依法及依约而解除或终止),再于114年04月22日发 函力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主张2份土地租赁契约书无效(并 特指明:纵非无效,亦依法及依约而解除或终止),故力欧新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所主张2份土地租赁契约书,除有无效之情, 且亦经本公司告知解除契约或予以终止而失效力,故已不发生 效力。

(5)至于,力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前违法拆除2份土地租赁契约 书所涉土地上之建物(即中坜厂房),本公司已向力欧新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负责人陈宥诚及其他相关人提起刑事毁损罪之自诉, 并请求损害赔偿,刻分别由台湾桃园地方法院及商业法院审理 在案。 另,力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记载:「未履行 上开二租赁契约将所约定之土地点交予原告」等语,已可确认 中坜厂房遭到拆除前,确实未进行点交进程。 7.对公司财务业务影响及预估影响金额: 本公司营运维持正常,对本公司营运及财务并无重大影响。 8.因应措施及改善情形:无。

9.其他应叙明事项(若事件发生或决议之主体系属公开发行以上公司,本则重大消息同时 符合证券交易法施行细则第7条第2款所定对股东权益或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之事项): 本件力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再次就同一事件制造争议,意图妨害本 公司正常营运,正如同黄立中接连违反公司法及本公司取处办法等相 关规定,而与力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无效 2 份土地租赁契约 书,迄今亦以其违法关系人交易取得控制权之福兴公司不按时出具财 报,导致本公司每年屡屡被迫变更交易方法,甚至停止交易陷入下市 危机,同样干扰本公司正常营运,渠等之举实质上如出一辙。

为此, 本公司再次呼吁并恳请主管机管及司法机关,对于黄立中、力欧新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相关人等反复干扰本公司正常营运,应予以有 效遏止、吓阻,否则损及不只是公司及股东权益,更是浪费宝贵司法 资源。

引用级事实单元(F-Units)

出表日期: 11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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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日期: 115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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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时间: 19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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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发生日: 115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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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法律事件之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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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出處:Taiwan Stock Exchange (TWSE)(https://openapi.twse.com.tw/v1/opendata/t187ap04_L#1435-2026-10-13-ed03efa0)。原文發布時間:202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