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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全都錄,執法選擇錄? 提升執法品質,從健全影像管理上軌道做起 ! 台北市萬華分局日前搜索同志酒吧,因員警對特定族群及身心障礙者發表不當言詞,引發執法歧視爭議。 警方事後調閱密錄器影像,確認四名員警言詞失當,連同帶隊主管及分局長均遭懲處。 然而,真正值得檢討的,恐怕不只是員警失言,而是警察密錄器管理長期存在的制度性盲點。 諷刺的是,密錄器能夠錄下員警違失,卻未能充分發揮事前自律的功能。 難道這項裝備只能事後追究責任,不能在執法當下提醒員警謹言慎行? 長期以來,密錄器主要被視為蒐證及保障員警權益的工具。
雖然警政署早已訂有使用與影像保存規範,但實務上若缺乏嚴謹稽核,仍可能出現對警方有利的畫面完整留存,一旦發生爭議,卻因「沒有開機」、「沒有錄到」或「影像已覆蓋」,讓真相陷入各說各話。 問題不在於每次影像缺漏都有蓄意隱匿,而是當影像攝錄與保存過度依賴個別員警操作,監督者與被監督者的角色便難以有效區隔。 反觀國外制度,英國肯特郡警察要求員警執行盤查、逮捕及使用強制力時,必須依規定開啟密錄器,未使用者須記明理由;美國紐約市警局則採勤務結束後將密錄器放入基座,自動上傳影像至雲端儲存系統;澳洲新南威爾斯警察更將執勤原則佩戴密錄器及未使用時記錄理由,明確納入勤務程序。
這些制度的共同精神,是讓密錄器從個人操作的蒐證工具,轉化為組織管理與執法問責的一環。 事實上,我國《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早已明定微型攝影機每人配發一臺。 問題是,配發不等於管理,裝備到位更不代表影像治理已經上軌道。 警政署應全面檢討,將密錄器正式納入勤務作業規範,由機關統一採購、建置及管理設備與影像系統,避免長期依賴員警自行購置或處理影像。 落實勤前檢查、勤中依法攝錄、勤後自動上傳,並建立異常中斷通報、防竄改、調閱留痕及主管定期抽查制度。 涉及個人隱私的影像,亦應嚴格控管存取與揭露。 政府大力推動科技執法,人民違規影像清清楚楚,對掌握公權力的執法人員,難道不應建立同樣嚴謹的科技監督機制?
密錄器不只是保護員警,更是保障人民權利。 真正成熟的警政管理,不是等到民眾抗議、媒體揭露,再從錄影畫面追究責任,而是讓員警從執勤開始,就知道自己的言行與強制措施必須經得起檢驗。 人民違規有科技執法,警察執法更應有科技監督。 密錄器不能只是事後究責的照妖鏡,更應成為事前防弊的防護網。 否則,再多的攝影機,也只是把一次又一次的執法爭議錄得更加清楚而已 ! 文:范振家/管理學博士、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兼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