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正文
查察贿选是为了保护民主机制,此无庸置疑。 然而,沿用25年的选举赠品30元门槛,既跟不上物价,也让合法宣传与意图买票的界线难以掌握,而逼得候选人提心吊胆。 政府若真重视选举公平性,就该检讨这个陈旧标准,而不是每逢争议,才搬出难以说服国人的不同解释。 首先必须厘清,《选举罢免法》中并没有「赠品超过30元即违法」的条文。 这个数字源于2001年9月24日最高法院检察署的一、二审检察长会议,并见于同年10月8日法务部函释。 当时认为,文宣附著于30元以下的原子笔、面纸、便帽等物品,尚不足以动摇投票意愿。 它最初只是查贿参考,不是法定价格上限;但长期宣导下,却成了候选人不敢跨越的红线。 今年的几起案件,更凸显判定标准难以理解。
新北市泰山陈姓里长候选人举办义剪、招待里民约50元豆花,即遭到搜索并以10万元交保;新庄也有里长候选人因酱油、牙膏礼盒涉案。 国民党彰化县议长谢典霖更因餐会案遭羁押。 不过,检方指控谢案涉及公款、洋酒及蛋黄酥,每人利益逾千元,不能把它简化成「超过30元就被办」。 更重要的是,这些案件也都不能以侦办来代替有罪判决。 另一方面,民进党台中市长参选人何欣纯在大里、雾峰成立后援会,现场提供包含炒面、香肠、卤蛋、油豆腐的餐盒,被质疑铁定超过30元。 桃园市长候选人黄世杰也被指控出席农田水利署活动,现场高喊「冻蒜」,并发放市价300元的鸡蛋礼盒,这些争议更引发「办蓝不办绿」的批评。
值得注意的是,10月6日法务部长郑铭谦已表示,黄世杰相关案件已由桃园地检署依法立案,并非无视。 但是真正该追问的是:不同案件启动调查与采取处分的理由能否一致、清楚地向社会说明? 郑铭谦后来解释,30元只是发动侦查的门槛,超过未必构成贿选,仍须判断有无投票对价。 这个法律说明本身没有错,也不是今天才有。 然而,政府既承认金额不是定罪标准,就不该让僵化的金额数字与模糊的「社会常情」并存,让候选人只能猜测办案尺度,而导致双标疑虑。 30元的不合时宜,来看看当今物价便知。 20多年前,一片鸡排的行情才35、40元;时至今日,三重老字号饮料店的招牌鸡排已涨到99元,连锁品牌的售价也要80至95元。
虽然鸡排不能代表全部物价,却足以说明30元购买力早已大不如前。 人工、布料、印刷、水电都涨了,文宣品的参考金额却不动,等于不断缩小合法宣传的选择和文宣创意的发挥。 再从竞选传播的角度来看,假设某候选人花了100万元,制作1万件、每件100元的T恤,印上姓名、肖像与竞选口号公开发送,就会面临贿选的指控。 但同样100万元,他去购买100面1万元的户外广告,甚至等值的电视、报纸广告,却是正常的竞选支出。 平平都是《广告学》教科书上明订的文宣媒体,为何前者却会让人动辄触法? 当然,赠品让选民取得实质价格的物品,与媒体广告终有不同。
但这个差异,在今日生活条件下,是否足以让百元文宣T恤跟选民有足够的对价关系和期约行为,而承受如此高度的法律不确定性? 还有,30元究竟要怎么算? 是制造成本、实际购入价,还是大盘、小盘或零售价? 法务部2003年就曾讨论过:同一个皮包零售50至100元,批发32元,大量采购只要28元。 若连计价基准都难以一致,候选人又如何事先遵循? 司法又何必把力气耗在几元价差? 政府理应尽速修订老旧陈年的30元参考门槛,按物价定期检讨,并公布计算方式与单纯文宣品的明确判定准则。 对意图以利益交换选票者一定要严办,但对选举文宣则应给予创意的发挥空间。 所谓的选举公平,需要的是执法一致性,而不是停在25年前的价格想像。
可别让一件100元T恤,比1面1万元户外广告更令人害怕。 *作者为文化大学新闻系教授,《禾流论坛》授权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