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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文成观点:两条人命还不算「多人」?人民要的,只是同一把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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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L;DR · 这代表什么

新北地方法院日前公开的土城双尸案判决,引发社会高度讨论。最令人不解的,不只是被告最后没有被判死刑,而是判决对「杀害多人」的解释。「被告追撞妻子与小姨子后,再持刀及铝棒攻击,造成两人死亡。」法官认为,依宪法法庭113年宪判字第8号意旨,若单就杀害人数而言,「多人」应理解为「多数人」,须达三人以上。

(摘自原文导言,非改写)

新闻正文

完整中文翻译制作中,以下为原文。

新北地方法院日前公开的土城双尸案判决,引发社会高度讨论。 最令人不解的,不只是被告最后没有被判死刑,而是判决对「杀害多人」的解释。 「被告追撞妻子与小姨子后,再持刀及铝棒攻击,造成两人死亡。 」法官认为,依宪法法庭113年宪判字第8号意旨,若单就杀害人数而言,「多人」应理解为「多数人」,须达三人以上。 于是,一个看似简单、却让许多人难以接受的问题出现了:两条人命,还不算「多人」吗? 法律当然不能只靠人民的直觉裁判。 死刑的适用,也必须受到宪法与法律严格拘束。 但问题在于:宪判8真的设下了「三人以上」的数字门槛吗? 宪判8讲的是「多人」,还是「三人以上」? 宪法法庭113年宪判字第8号判决,确实提高了死刑适用的宪法门槛。

判决指出,故意杀人罪只有在个案犯罪情节属于「最严重」的情况,才可能适用死刑。 判决理由枚举「杀害多人」等情状,作为判断犯罪情节是否达到最严重程度的因素。 但更重要的是,其后也明确指出,这些犯罪情状「仅系例示,而非枚举」。 也就是说, 「杀害多人」是重要判断因素,却不是唯一标准。 因此,本案真正必须检验的,不只是「该不该判死刑」,而是:如果「三人」成为固定门槛,那么人民自然会问:难道两条生命还不够,非要第三条生命出现,法律才认为情节够严重吗? 这个问题,司法不能只用「依法审判」四个字回答。 法院更有责任向人民说清楚:两条生命的消逝,究竟为什么不足以被评价为情节最严重? 这不只是法条文本的问题。 这是人民能不能理解司法、相信司法的问题。

两条生命,不该只剩一个数字 一个人蓄意追逐、驾车冲撞,再持刀及铝棒攻击自己的妻子与小姨子,造成两人死亡。 对死者与家属而言,那不是判决书上的两个人名字。 是两个完整的人生。 是两个家庭永远失去的至亲。 是家属往后每一个生日、每一个节日,都必须面对的伤口。 所以,我真正想问的不是:「为什么不判死刑? 」而是:当司法衡量生命的重量时,究竟使用的是什么样的尺? 如果一个人的死亡值得国家严肃面对,那么两个人的死亡,更应该被完整放进量刑的天平。 生命不能因为写在判决书上的数字不同,就有不同的重量。 老百姓要的其实很简单,就是一份「坏人得到应有惩罚、善人得到基本公道」的底线正义。

司法可以保护人权,但不能让被害人的生命被消音 文明社会必须保障犯罪者的人权,这是法治与私刑最大的区别。 但人权从来不是加害人的专利。 被害人的生命、尊严,以及家属一辈子的伤痛,同样是法治必须面对的价值。 当判决书巨细靡遗地分析被告的心理状态、人格特质、教化可能性与再犯风险时,社会自然也会问:那么,被害人在死亡之前所承受的恐惧呢? 被害人曾经遭受的伤害呢? 家属此后必须背负一辈子的失去呢? 这些究竟应该如何被放进司法的天平? 我不是主张司法应该以家属的悲痛直接决定刑度。 我主张的是:一个成熟的司法,不能只让加害人的人生被完整理解,却让被害人的人生只剩下一行死亡纪录。

二审该回答的,是三个问题 本案进入上诉进程后,我认为二审不应只是重新争论一次「死刑或无期徒刑」。 而应该正面回答三个问题。 第一,「多人」是否真的等于「三人以上」? 宪判8明确指出相关犯罪情状「仅系例示,而非枚举」。 二审应重新查看,一审的数字化解释是否过度限缩了个案判断。 第二,犯罪手段与犯罪过程究竟有多严重? 判决书提及被告是在「短短数分钟内夺命」,未使受害者蒙受长时间的肉体凌虐,因此不算情节最严重。 在法官眼里难道行凶速度快、致死效率高,在司法审判中反而成了一种「减刑」的恩赐? 行为人预谋开车冲撞、持刀与铝棒当街残杀至亲,受害者在濒死前所承受的巨大恐惧与精神煎熬,岂是法官用「短短数分钟」这几个字就可以轻描淡写抹去的?

对正在面临死亡威胁的人而言,钟上的几分钟,可能就是人生最后、也是最漫长的几分钟。 第三,教化可能性究竟如何认定? 心理鉴定与再犯风险评估具有专业价值,但鉴定结果不能取代法院的整体判断。 一纸鉴定,可以提供司法判断的数据,却不能取代司法本身的判断。 无期徒刑,人民真正担心的是什么? 社会另一个容易误解的问题,是「无期徒刑」。 依现行刑法第77条,无期徒刑受刑人必须实际运行逾25年,且有悛悔实据,即可依法进入假释进程。 所以,无期徒刑在法律制度上是能够假释重返社会。 法务部统计显示,102年至111年间,共有657名无期徒刑受刑人假发布狱,其中杀人罪222人,占33.8%。

这个数字不能拿来制造恐慌,也不能直接推论「判无期就一定会出狱」。 但它提醒我们: 刑罚的终点,不只是判决书上的刑度;人民真正关心的是,一个重大暴力犯罪者在什么条件下,才可以重新回到社会。 人民害怕的不是犯错的人不能改过。 而是:一个曾经夺走两条生命的人,国家究竟要用多严格的标准,才能确定他不会再伤害下一个人? 这才是我们真正应该讨论与面对的课题。 司法独立,不代表司法可以远离人民 有人会说:司法不能迎合民意。 我完全同意。 法院不能因为舆论愤怒,就改变法律标准。 但司法独立与司法远离人民,从来是两件事情。 司法越是独立,就越应该让人民知道它为什么这样判。 司法越是专业,就越应该有能力把艰深的法律论证,说成一般人民听得懂的道理。

因为人民愿意接受法院判决,不是因为法官永远不会犯错。 而是因为人民相信:不管今天站在法庭上的人是谁,法律都会用同一把尺衡量。 真正危险的,是人民不再相信同一把尺 民主社会本来就允许人民批评法院,也允许人民不同意判决。 真正危险的,是人民开始认为:法律只是一套可以通过文本被任意切割、任意解释的规则。 所以,我不是说「不判死刑」就等于违法。 也不是说法官作出与人民期待不同的判决,就是背叛人民。 真正值得检验的是:法律标准是否一致? 论证是否充分? 被害人的生命价值是否被完整纳入? 人民是否能理解这个判决为什么如此? 如果这些问题没有被回答,再正确的法律名词,也很难重新创建人民对司法的信任。

人民要的,其实只是同一把尺 我写这篇文章,不是主张所有重大杀人案件都必须判死刑。 我更不是要人民用愤怒取代法律。 身为一名大学教授,我忧心的是:当人民开始不相信法律背后存在一套可以理解、可以预期、可以一致适用的标准时,法治才真正开始松动。 民主社会可以没有政治共识,但绝对不能没有一致的标准。 法律可以很复杂,司法可以很专业。 但是,无论支持死刑或反对死刑,我们至少都应该共同守住一件事情:两条生命,不能在法律的文本里被轻轻带过。 因为今天被害者是别人的妻子、别人的妹妹、别人的女儿。 明天呢? 没有人能保证,下一次站在被害者家属位置上的,不会是我们自己。 所以,我期待二审法院做的,不只是决定一个刑度。

而是重新向人民证明: 法律不是冰冷的数字游戏,司法也不是躲在文本背后的权力迷宫。 它应该是一把尺。 一把不论加害人是谁、被害人是谁,都能让人民相信的尺。 同样的生命,同样值得被法律认真对待。 如果人民最后连「两条生命为什么不足以达到最严重」都无法从判决中得到清楚、充分、令人信服的答案,那么我们真正失去的,就不只是一纸判决的信任,而是人民对「法治」两个字的信任。 这,才是台湾社会最不能承受的司法危机。 我们担心的,不是司法独立,而是标准能不能让人民看得懂。 *作者为中国文化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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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方法院日前公开的土城双尸案判决,引发社会高度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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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认为,依宪法法庭113年宪判字第8号意旨,若单就杀害人数而言,「多人」应理解为「多数人」,须达三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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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问题在于:宪判8真的设下了「三人以上」的数字门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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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判8讲的是「多人」,还是「三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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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法庭113年宪判字第8号判决,确实提高了死刑适用的宪法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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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FAQ)

這則新聞的重點是什麼?

新北地方法院日前公开的土城双尸案判决,引发社会高度讨论。最令人不解的,不只是被告最后没有被判死刑,而是判决对「杀害多人」的解释。「被告追撞妻子与小姨子后,再持刀及铝棒攻击,造成两人死亡。」法官认为,依宪法法庭113年宪判字第8号意旨,若单就杀害人数而言,「多人」应理解为「多数人」,须达三人以上。于是,一个看似简单、却让许多人难以接受的问题出现了:两条人命,还不算「多人」吗?

原文提到哪些關鍵數字?

法官认为,依宪法法庭113年宪判字第8号意旨,若单就杀害人数而言,「多人」应理解为「多数人」,须达三人以上。 但问题在于:宪判8真的设下了「三人以上」的数字门槛吗?

這則新聞的原始出處與發布時間?

原始出處:風傳媒(https://www.storm.mg/article/11170880)。原文發布時間:2026-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