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正文
出表日期: 1151009 发言日期: 1151008 发言时间: 180241 公司代号: 2429 公司名称: 铭旺科 主旨 : 公告本公司依公开发行公司资金贷与及背书保证处理准则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四款规定公告。
符合条款: 第22款 事实发生日: 1151008 说明: 1.事实发生日:115/10/08 2.被背书保证之: (1)公司名称:旭旺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2)与提供背书保证公司之关系: 100%投资之孙公司 (3)背书保证之限额(仟元):1,774,705 (4)原背书保证之余额(仟元):0 (5)本次添加背书保证之金额(仟元):44,000 (6)迄事实发生日止背书保证余额(仟元):44,000 (7)被背书保证公司实际动支金额(仟元):0 (8)本次添加背书保证之原因: 因应业务所需,所为孙公司银行额度之背书保证 3.被背书保证公司提供担保品之: (1)内容: 无 (2)价值(仟元):0 4.被背书保证公司最近期财务报表之: (1)资本(仟元):17,000 (2)累积盈亏金额(仟元):704 5.解除背书保证责任之: (1)条件: 孙公司与银行之授信契约到期已无任何借贷行为且不续约, 即背书保证责任之解除。
(2)日期: 孙公司与银行无借贷行为且授信契约到期不续约。 6.背书保证之总限额(仟元): 2,839,528 7.迄事实发生日为止,背书保证余额(仟元): 663,940 8.迄事实发生日为止,A提供背书保证余额占公开发行公司最近期财务报表净值之 比率: 93.53 9.迄事实发生日为止,背书保证、长期投资及资金贷与余额合计数达该公开发行公 司最近期财务报表净值之比率: 8.69 10.其他应叙明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