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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表日期: 1151009 发言日期: 1151008 发言时间: 165809 公司代号: 6277 公司名称: 宏正 主旨 : 本公司与祎峰公司有关公平交易法损害 赔偿等事件更一审说明 符合条款: 第2款 事实发生日: 1150525 说明: 1.法律事件之当事人:原告(被上诉人):祎峰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上诉人):宏正自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称或处分机关:智能财产及商业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关文书案号:113年度民公上更一字第2号民事事件 4.事实发生日:115/05/25 5.发生原委(含争讼标的):本案系原告主张本公司于民国94年间因专利权争议所采取之 保全进程造成其损害,爰向本公司及共同被告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本案历经多年诉讼进程,于第一审、第二审经法院驳回原告之诉及上诉,经发回更审后 ,由智能财产及商业法院判决判令本公司及共同被告应连带给付原告新台币7,000万元 ,及自起诉状缮本送达翌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计算之利息 6.处理过程:本公司已委由律师处理后续法律进程,并已提起上诉。 7.对公司财务业务影响及预估影响金额:对本公司财务及业务尚无重大影响,后续诉讼 情况若有重大变动将依规定补充公告。 8.因应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将依法处理 9.其他应叙明事项(若事件发生或决议之主体系属公开发行以上公司,本则重大消息同时 符合证券交易法施行细则第7条第2款所定对股东权益或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之事项):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