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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台北市長參選人沈伯洋遭到跟監,檢方依違反「個資法」起訴嫌犯求刑1年6個月。 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10月8日表示,我方「反滲透法」、「國安法」規定狹窄,沒有針對「跨境鎮壓」單獨成罪的概念,在美國只要受到境外勢力指示,最高可以判刑10年,目前政府已準備修法,希望獲得立院支持。 台灣目前並沒有「跨境鎮壓罪」這個獨立罪名,所以沈伯洋案是用《個資法》、矢板明夫案則是用《刑法》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處理。
至於梁文傑所說的美國10年,對應的是目前美國《聯邦法典》第18編第951條:在美國受外國政府指示或控制、卻未依法向司法部長申報成為外國政府代理人,最高可判10年 境外勢力委託跟監沈伯洋、毆打矢板明夫,檢方起訴 民進黨台北市長參選人沈伯洋先前自爆遭到監控,還在家門口的機車上發現針孔攝影機,調查發現是香港人士來台雇用徵信業者跨境監控沈伯洋,10月7日依違法蒐集個資等罪,將大愛董事長謝乙辰等4人起訴;另對港籍男子鞠覺賢、林慶與發布通緝。 中國香港籍男子廖港發今年7月在台中襲擊印太戰略智庫執行長矢板明夫,台中地檢署10月6日偵查終結,認定廖姓港籍男子等人疑受境外人士出資僱用,組成跨境施暴犯罪組織執行攻擊任務,求處法定最高刑度5年有期徒刑。
賴政府新設「跨境鎮壓罪」? 沈伯洋、矢板明夫案件刑責 vs 美國最高10年 一眼看懂:台灣目前尚無「跨境鎮壓」獨立罪名;沈伯洋案以《個資法》起訴,矢板明夫案則以傷害、加重公然侮辱、恐嚇公眾及參與犯罪組織等罪起訴。 陸委會說明修法方向,是讓「受境外敵對勢力指示、委託或資助」的跨境鎮壓行為有更直接的刑責。 沈伯洋跟監、矢板明夫遇襲:起訴罪名與求刑比較 案件 遭指控行為 目前起訴罪名 求刑/最高刑 跨境鎮壓修法意義 沈伯洋跟監案 香港人士出資36萬元,委託台灣徵信業者,以攝影設備長期監控沈伯洋及家人。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罪。 鄭永津求刑1年6月 其餘3人由法院量處適當刑度。 法定刑最高為5年。
「受境外委託跟監」目前沒有直接的獨立罪名,只能透過個資犯罪處理。 矢板明夫遇襲案 香港幫派成員受僱來台,組成跨境施暴集團毆打矢板明夫。 《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 《刑法》第309條第2項:強暴方式公然侮辱 《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 檢方具體求刑5年 台中地檢指為法定刑最重之5年。 跨境受僱暴力目前仍是以既有「傷害+公然侮辱+恐嚇+組織犯罪」處理。 美國張婉瑩案 被控受中國政府官員指示,在美國監控台灣高層官員家屬並回傳資料。 美國《聯邦法典》第18編第951條:未依法通知美國司法部長,即充當外國政府代理人。 法定最高10年 目前並非「求刑10年」,而是法定最高刑度。
美國現行法已能處理「受外國政府指示/控制+未依法登記」。 陸委會修法方向:現行《反滲透法》主要處理接受境外指示、委託或資助後的特定介選、集會等行為;《國家安全法》也有其特定適用範圍。 梁文傑說明的方向,是補上「受境外敵對勢力指示而跟監、施暴、潑漆、潑糞等」的法律缺口,朝「跨境鎮壓」有獨立刑責或更直接處罰機制的方向研議。 目前尚非已完成立法。 沈伯洋案跟監 → 個資法 求刑1年6月 矢板明夫案跨境施暴 → 4項既有罪名 求刑5年 美國制度外國政府代理人罪 法定最高10年 陸委會10月8日舉行例行記者會,由梁文傑主持。 媒體提問:陸委會同仁是否曾經遭到跟監?
梁文傑說:陸委會同仁目前是沒有,但我被跟監過,到我家地下室租車位,這件事很多人都知道。 一般人聽到跟監這種事情,會以為是狗仔或記者,把事情看得很輕微。 包括沈伯洋事情剛出來的時候,很多人嘲笑他有被害妄想症,但事情是真實存在的,現在有好幾個案例是受到境外委託,監控港人在台動態,包括沈伯洋的案件也是來自香港的委託。 刑事局有找徵信業者做過座談會,提醒大家注意接案時要注意案子來源以及資金的提供者。 最近一個星期連續好幾間與跨境鎮壓有關的案件,都被檢方起訴了,包括矢板明夫案、沈伯洋案,以及賴總統兒子在美國被跟監的案子等。 民進黨台北市長參選人沈伯洋遭跟監,檢方偵結起訴嫌犯求刑1年6個月。
(柯承惠攝) 我們要傳達的訊息是,跨境鎮壓是真實存在的,我們不能讓受害者孤單。 最重要的,我們不能讓事情變成被嘲諷的方式,例如說你是在幻想,這都是在助長對方的氣焰,讓受害者感到更恐慌。 陸委會修法對抗跨境鎮壓,在美國最重可判10年 媒體提問,針對對抗跨境鎮壓,陸委會是否有準備修法的方向以及期程? 梁文傑說:陸委會並不是修法主責的單位,我們現行的「反滲透法」與「國安法」,兩個法律的範圍都很狹窄。 「反滲透法」只處理接受境外委託違反我方「選罷法」、「公民投票法」、「集會遊行法」的行為。 「國安法」是處理在台發展組織和洩密。 但我們現在看到受境外敵對勢力指示跟監、打人、潑漆、潑糞等,這都是「國安法」與「反滲透法」沒有規定的。
例如賴總統兒子在美國被跟監,根據美國法律,你只要受到外國指示,最高可以判10年,但我們法律沒有這個概念。 矢板明夫被毆打,只能用傷害罪與組織犯罪條例起訴,最高判5年。 沈伯洋案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起訴,最高判1年6個月。 我們檢察官很努力辦案,但發現國家制度沒有針對「跨境鎮壓」單獨成罪的概念,所以未來會朝這個方向走。 具體修法會由相關主管機關負責。 沈伯洋的事情大家都看到了,一開始大家嘲笑他,但事實上就是真的。 大家不能視而不見。 印太戰略智庫執行長矢板明夫今年7月赴台中演講,遭跨境鎮壓暴力組織近距離毆打臉部濺血,嫌犯被起訴求刑5年。
(劉偉宏攝) 媒體追問:陸委會新聞稿同時使用「跨國鎮壓」與「跨境鎮壓」兩個詞,未來是否會建立一致的用法? 梁文傑說:這些都是外文的翻譯,但對台灣來說,鎮壓的來源只有一個,就是中共,所以不論用跨境或跨國,來源都是一樣的,所以我們對名詞沒有太多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