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正文
1.事实发生日:115/10/08 2.公司名称:精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3.与公司关系(请输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适用 5.发生缘由:本公司于115/08/28接获大陆委任律师通知中国证监会 第二次意见反馈内容: 请律师补充核查认定不存在实际控制人的依据。 除持股控制外, 是否存在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对公司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能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若存在,需对实际控制人穿透核查。 6.因应措施:本公司于115/10/08依据中国证监会意见反馈内容提交第二次补充相关 信息及说明。
7.其他应叙明事项(若事件发生或决议之主体系属公开发行以上公司, 本则重大消息同时符合证券交易法施行细则第7条第9款所定 对股东权益或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之事项): 本公司114年现金增资发行新股已于115/03/17收足股款,现金增资发行之新股 并已于115/03/20上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