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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消息
(中央社记者 曹亚沿 新北8日电)谢文雄去年在新北土城当街杀害妻子与小姨子,一审遭判无期徒刑。新北检认为,原判决过度限缩解释最严重犯罪情节,应考量犯罪手段等各情状,不宜迳以人数划定门槛,将上诉。
谢文雄去年7月开车尾随共乘机车的妻子及小姨子,在街头追撞2人,再持厨刀及铝棒下车当街砍杀2人致死。新北地方法院国民法官法庭今年8月经审理,认定不符「犯罪情节最严重」死刑要件,判处谢文雄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
日前完整判决书公开,合议庭指出,根据宪法法庭113年宪判字第8号判决意旨,杀3人以上才符死刑要件,引发议论。新北地院回应,检察官所举事证无法证明谢文雄预谋连续杀人等,依宪判意旨无从判死。
新北地检署今天上午发布新闻稿指出,原判决将各项犯罪情状分别设置严格门槛且逐项切割检验,未能充分评价整体犯罪情节。
预谋部分,检方表示,谢文雄自去年5月就多次预告杀人,并在案发前一天购买厨刀、铝棒,当天埋伏在被害人返家途中。原判决要求检察官须证明谢文雄在预谋阶段就具「连续杀人之计划」,过度限缩「出于预谋之蓄意连续杀人」意涵。
检方指出,谢文雄开车冲撞2人后,刻意先杀害小姨子,让妻子目睹至亲被杀后,再杀害妻子。原判决将上述犯罪历程排除在评价之外,对「明显不人道、有辱人格、极端凌虐之残忍手段」的解释也属过度限缩。
针对犯罪结果,检方表示,原判决认杀害人数须达3人以上才属最严重犯罪情节,但「多人」的文义并非当然排除2人,刑法第51条第1款所定「声明多数死刑者,运行其一」即为适例。且生命法益具有不可替代、无法回复的本质,杀害2人是否已属最严重犯罪情节,应综合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手段等各项情状判断,不宜迳以固定人数划定门槛。
至于再犯危险性,检方指谢文雄在审理中坦承曾称「我会用我一条命跟妳们换4条命」,对象除妻子、小姨子外,还包括岳父母2人,原判决却只以其羁押期间的量刑鉴定结果,推认欠缺高度再犯危险性,检方认为尚有再审究必要。此外,谢文雄案发使用的小客车,原判决漏未声明没收,亦有未洽。
新北检强调,尊重法院独立审判,但基于维护被害人权益、生命法益及社会公义职责,将依法提起上诉。(编辑:李锡璋)115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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