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正文
行政院长卓荣泰10月2日在立法院答询时说,9月份的薪水「我还没有领」。 他形容,坐在主席台上的立法院长韩国瑜是「有薪水的院长」,而自己则是一位「没有领薪水的院长」。 这并不是因为行政院长没有法定待遇,而是立法院在审议115年度中央政府总预算时,作成冻结行政院长9月至12月薪资的决议。 卓荣泰当天表示,政务人员待遇属法定经费,不能删除、冻结,如果借此拘束行政机关行为,「绝对是于法无据」。 这件事情当然可以继续争论:立法院究竟能不能通过预算决议冻结行政院长薪资? 行政院认为这项冻结于法无据,法律依据究竟在哪里? 如果行政院认定法定待遇仍应支付,那么9月份的薪水为什么至今没有拨付?
但引人思考的,反而是另一个问题:院长没领薪水,究竟表彰了什么? 又保护了什么? 如果冻结薪资是为了表彰立法院的预算审议权,那么它究竟在制衡什么? 如果是为了监督行政院,又是针对哪一项具体行政行为? 如果立法院所附条件,确实如行政院长所说,是要求行政院让其不副署的法律案生效,那么以预算手段暂停其法定待遇,那么这项制度安排究竟是在保护立法院的权力、行政责任的政治性,还是另一种更大的宪政原则? 反过来说,如果行政院认为这项冻结于法无据,那么依法应该支付的薪资为什么没有支付? 究竟是哪一个权责机关认定目前「不发」? 依据的是哪一条法律? 谁对这个决定负责? 既然院长认定依法应支付,那暂不支付的决定由谁作成? 为何可以不被追究其违法责任?
法律可以有争议,制度却不能永远停在争议里。 薪水要发,有发的法律依据;薪水不发,也应该有不发的法律依据。 要发不发,都必须有人依法负责。 如果行政机关认为立法院的决议没有拘束力,就应该依照自己的法律判断继续运行法定待遇;如果认为在争议解决之前暂缓支付有其必要,也应该能说明究竟是哪一项法令授权这样做。 可是现在已经出现一个很奇怪的状态:立法院说自己是在依法行使预算审议权,行政院说自己尊重立法院更尊重法律,人事与会计机关也可以说明自己的立场。 每一个环节似乎都有自己的理由,但没人知道,谁决定发不发院长薪水,他又有何依据? 这不是单纯的朝野对抗问题,而是「责任究竟落在哪里」的问题。 而且这种制度上的接缝,还不只出现在行政院长的薪水而已。
立法院预算中心9月针对115年度中央政府总预算追加预算案提出评估,指出行政院是在年度总预算审查结果尚未经总统公布、尚无法定预算数之前,就提出追加预算案;由于预算法规定追加预算应以法定预算为基础编列,因此预算中心认为其适法性「待酌」。 同一份报告也指出,本次追加预算案约九成五资源集中于国防及经济发展支出,使教育、科学、文化、社会福利及环境保护经费的相对占比下降,并认为资源配置与宪法政策意旨「容有落差」。 有意思的地方,就在于没有人直接说追加预算「恐有违法、违宪之虞」。 换言之,「适法性待酌」不是违法;「与宪法政策意旨容有落差」也不等于违宪。 问题就在这里:待酌,由谁来酌? 谁有权酌?
宪法第164条明定,中央教育、科学、文化经费不得少于预算总额15%。 但释字463已经说得很清楚,这里所称的「预算总额」不包括追加预算及特别预算;同时,教育、科学、文化经费的具体数额、比例、编列方式及归属范围等问题,应由立法者本其政治责任决定。 换句话说,只要依照现行规则计算,年度总预算中的比例符合规定,就可能得到一个形式上完全成立的答案。 可是,这个答案是否已经回应了宪法真正想保护的东西? 假设未来一个非常熟悉制度的人,知道哪些预算要计入分母、哪些不计入分母,也知道哪些事项可以通过追加预算处理,那么他完全可能设计出一套每一个数字都符合既有规则、每一个进程也都有法源依据的预算安排。
报表上的比例没有违反规定,进程也没有明显越界,但国家实际把多少资源放到哪里,却可能已经产生很大的变化。 所以我们不得不想:当一个制度的指针完全正确时,它是否仍然可能与制度原本想保护的目的逐渐产生距离? 这种状况才刚刚在教育现场演出过:教师聘任率99.48%,不代表缺师荒已经解决;留任率提高了,也不代表老师还是跟以往一样愿意付出;一项计划完成率100%,更不代表原本要解决的问题已经消失。 数字没有说谎,却可能没有说完事情;进程没有违法,也可能没有完成制度的目的。 回到宪政制度里,道理也是一样:形式上的合宪,是一个法律判断;宪法目的是否仍然被实现,则是另一个问题。
近期台湾常见的宪政争议,是行政院说立法院违宪,立法院说行政院违宪;不同政治阵营也各自提出宪法解释,试图证明对方站错了位置。 这当然是一种令人困扰的宪政冲突,但它至少还有一个共同前提:大家都承认宪法是最高规范,争的是谁比较符合宪法。 可是,如果有一天,所有政治与行政行为人都已经非常熟悉制度,每一个决定都有法条可以援引,每一项支出都有预算科目,每一个进程都有授权,每一个争议都有过去的解释可以引用,最后所有人都可以很有把握地说:「我没有违宪。 」 那么,接下来呢? 大家都没有违宪,就能证明「宪法本想保护的东西,一定毫发无伤」吗? 这可能比今天大家互相指责对方违宪,更值得我们警惕。 因为前一种状态至少还存在冲突。
有人认为权力越界,就会有人提出质疑;有人认为制度遭到破坏,就会要求宪法机关介入。 但如果未来的制度越来越精密,每一个行为人都学会如何在规则之内行动,最后形成的是一个「大家都没有违宪」的世界,反而可能很难找到一个明确的责任承担者。 没有人违反规则,却可能没有人再对规则背后的目的负责。 这也是为什么,回头看卓荣泰所说的「我还没领到薪水」,应该争论的并不是行政院长到底能不能领那笔钱。 毕竟问题应该回到宪法、法律与预算制度本身来处理,而不能靠政治人物的一句话决定。 所以更值得追问的恐怕是:这项制度安排究竟表彰了什么,又保护了什么? 卓院长前一日并说:行政院编列预算是宪法义务,盼立法院谨守宪政分际、依期限审议预算,让宪政秩序回归常轨。
但预算法固然规定立法院应于预算年度开始前完成审议,也规范总预算未及时完成时,部分既有例行计划得依前一年度预算运行,却没有因此创建一套足以促使预算如期完成的责任效果。 法律写了期限,却没有把「逾期之后怎么办」完整接起来。 一个制度不仅需要「有没有违反规则」的答案,还需要有人对制度运作最后产生的结果负责、补齐尚未完整的责任。 正因为宪政制度需要立法、行政与司法各自负责,我们才更应该在形式规则之外,持续追问制度目的是否仍然存在、同时在有人没有完成责任时,规范不只能发挥续行韧性,更能引导权利者如期完成。 否则,即使制度上每一个进程都有依据,每一笔钱都有科目,每一项权力都有授权,每一个人都可以说自己依法而行。
仍没有人想要回答,这些法律、预算与进程,是为了达成什么目的。 院长没领薪水,看起来只是一笔钱的问题;追加预算看起来只是预算编列技术问题;宪法第164条看起来也只是15%的计算问题。 但如果我们把这些事情放在一起看,也许真正值得担心的,并不是哪一个人今天违反了宪法,而是有一天,我们所有人都能证明自己没有违宪,却再也没有人能回答:宪法原本想保护的东西,还在不在? *作者为制度观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