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正文
1.事实发生日:115/10/07 2.公司名称:禾迅绿电股份有限公司 3.与公司关系(请输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适用 5.发生缘由:(1)本公司于115年06月22日董事会决议办理现金增资发行普通股, 并授权董事长处理本次现金增资之主要内容及一切发行事宜, 业经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115年07月21日金管证发字第1150349934号函核准, 生效本次现金增资发行普通股6,250,000股申报生效在案。 (2)因考量近期国内资本市场变化、并综合考量股东权益及公司整体利益,由董事长 于115年09月29日出具声明书,拟调整本次现金增资发行股数,自6,250,000股 调整为2,250,000股,发行价格维持每股新台币27元,总募集金额为新台币 60,750,000元,因调整后相关作业期间将超过原募集期限,故拟同时向主管机关 申请延长募集期限,俾使本次募资作业顺利完成,业经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115年10月06日金管证发字第1150357201号函,同意备查。 6.因应措施:(1)为确保原股东、员工及其他认股人之权益, 对已缴股款之投资人特订相关补偿方案如下: A. 适用对象:于本补偿方案公告日前已缴款之原股东、员工及其他认股人。 B. 申请期间:自补偿方案公告日起至115年10月27日。 C. 申请方式:于补偿方案公告日前已缴款之原股东、员工及其他认股人, 如已无认购意愿,请填具「认股撤回暨股款退回申请书」, 检附认股缴款书存查联影本加盖股东原留印鉴并附上存折帐号影本, 于申请期间截止日前,亲自送达或挂号邮寄(以邮件送达为准) 本公司股务代理人宏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务代理部 (台北市大安区信义路四段236号3楼),逾期未送(寄) 达或上列文档未齐全者,视同维持原认购意愿。 D. 应退还股款之退还日期及方式: 对于本补偿方案公告日前已缴款之原股东、员工及其他认股人如已无认购 意愿者,本公司将加计利息退还其所缴纳之股款,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股款×【1+(自缴款日至实际退款日(注1)之天数)×台湾银行一年至 未满二年定期存款牌告机动利率(注2)/365】 注1:实际退款日暂订为115年11月05日,应付款项将以汇款方式支付。 注2:利率系以补偿方案公告日之台湾银行一年至未满二年定期存款牌告之 机动利率计算之。 E. 对于已缴款人要求退还之股款暨原认购股数, 本公司负责人将洽询特定人悉数认购,本公司并负责退还原缴款者所缴款项 及支付应计利息。 (2)承诺书 禾迅绿电股份有限公司办理115年度现金增资发行普通股6,250,000股, 每股面额10元,业经贵会115年7月21日金管证发字第1150349934号函 同意申报生效在案。并于115年8月5日向 贵会申请变更现金增资发行 新股案之每股发行价格为新台币27元,经贵会115年8月10日金管证发字 第1150352499号函同意申报生效在案。因考量近期国内资本市场变化, 并综合考量股东权益及公司整体利益,拟将本次现金增资发行股数由6,250,000股 调整至2,250,000股,发行价格维持每股新台币27元, 募集总金额由新台币168,750,000元修正为新台币60,750,000元。 因特定人参与本公司115年度现金增资尚需相关作业时间, 恐未能于原订之特定人缴款期间115年10月6日至115年10月7日完成缴款, 为给予特定人充裕作业时间,并使本公司本次现金增资计划得以顺利完成, 故拟向贵会申请调整发行股数,并将特定人缴款期间延长至115年11月6日止, 以确保本次资金募集之完成。
为使本公司本次现金增资计划得以顺利完成,若因调整发行股数及 延长特定人缴款期间,而造成参与此次现金增资之原股东、员工及 其他认股人权益受损,经提出合理及具体事证主张其权利受损部分, 本立书人承诺将依本公司所订之补偿方案负相关损失赔偿责任。 此致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立承诺书人:禾迅绿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黄文瑞 中华民国115年9月29日 7.其他应叙明事项(若事件发生或决议之主体系属公开发行以上公司, 本则重大消息同时符合证券交易法施行细则第7条第9款所定 对股东权益或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之事项): 本次现金增资募足股款时之增资基准日及相关事宜依实际募款情形 授权董事长另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