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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不少民眾透過信託安排財產管理與未來傳承,不過,信託受益人並非想改就能直接變更,若原本是「自益信託」,之後再將受益人改為子女,可能牽涉贈與稅問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近日就公布一宗案例,一名父親將3000萬元交付信託、原本由自己擔任受益人,後來因財產傳承規劃改由兒子成為受益人,結果被國稅局認定已涉及信託利益權利移轉,須依規定申報贈與稅。 臺北國稅局提醒,所謂「自益信託」,是指委託人將財產交付信託後,同時由自己擔任受益人。 若日後因財務安排或財產傳承需求,將原本屬於自己的受益權轉給子女,實質上可能已構成贈與,不能單純以資產仍放在信託帳戶內,就認為沒有贈與行為。
爸爸3000萬交付信託 後來改由兒子當受益人 國稅局舉例,A先生在114年間將自己的3000萬元交付信託,契約約定由自己擔任受益人,信託期間則為3年,屬於典型的自益信託。 到了115年間,A先生考量未來的財產傳承及財務規劃,決定修改原本的信託契約,將受益人從自己變更為兒子小B。 國稅局指出,這項變更並非單純修改契約上的名字而已,而是讓原本由A先生享有的信託利益權利轉由兒子取得,因此實質上已涉及贈與行為,應依相關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錢還沒進兒子帳戶 仍可能被認定為贈與 值得注意的是,信託贈與的認定,並不是看資金有沒有實際匯入子女帳戶。
以上述案例來說,即使3000萬元從頭到尾都留在信託架構中,兒子也尚未實際領取這筆錢,只要父親透過變更信託契約,讓兒子取得原先屬於父親的信託利益權利,就可能已經發生稅法上的贈與。 換句話說,關鍵並非「錢有沒有拿到兒子手上」,而是原本由父親享有的信託利益權利,是否已經透過契約變更移轉給子女。 受益人變更後30天內 應申報並繳納贈與稅 臺北國稅局提醒,若信託受益人變更涉及贈與,A先生應依規定在變更日起30日內,按照信託契約變更時的財產價額,主動申報並繳納贈與稅。 因此,民眾若打算透過信託進行財產傳承,除了考量資產配置及受益人安排,也應事先確認相關稅務規定,尤其是自益信託後續變更受益人的情況,可能產生不同於一般資產移轉的稅務效果。
國稅局也提醒,信託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涉及較複雜的稅務規範,民眾進行相關規劃前,應先釐清自身情況是否涉及贈與稅,若有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專線,或洽詢各地區國稅局了解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財政部》 責任編輯/魏甫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