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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没过,公司说「明天不用来」就没有资遣费?劳动部答案很多人搞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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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L;DR · 这代表什么

不少上班族进入新公司时,都会被告知前3个月属于「试用期」,也因此有人认为,只要试用没有通过,公司一句「明天不用来了」就能结束聘雇,不必预告,也没有资遣费。不过,依劳动部目前说法,试用期并不是劳动法令保障之外的例外;如果公司因工作不适任而终止契约,能不能隔天就不用上班,以及有没有资遣费,其实要分开判断。

(摘自原文导言,非改写)

新闻正文

完整中文翻译制作中,以下为原文。

不少上班族进入新公司时,都会被告知前3个月属于「试用期」,也因此有人认为,只要试用没有通过,公司一句「明天不用来了」就能结束聘雇,不必预告,也没有资遣费。 不过,依劳动部目前说法,试用期并不是劳动法令保障之外的例外;如果公司因工作不适任而终止契约,能不能隔天就不用上班,以及有没有资遣费,其实要分开判断。 试用期不是法律空白,公司不能只靠「试用没过」终止契约 现行《劳动基准法》并未另外设置一套「试用期员工」制度。 劳动部指出,过去《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曾有试用期间相关规范,但已在1997年删除。

目前劳资双方仍可依工作性质,在不违反契约诚信原则下,约定合理试用期间;但劳工从到职第一天开始,工资、工时、休假、劳健保及退休金等权益,原则上仍受到相关劳动法令保障。 依劳动部公布的「试用期相关权益与注意事项」,如果试用结果是「不适任、未通过」,实际上由雇主决定终止聘雇关系,应依《劳基法》第11条「劳工对于所担任之工作确不能胜任」等相关规定处理,而不能只因为员工仍在试用期,就认定公司可以任意终止契约。 《劳基法》第11条列出的法定事由,包括歇业或转让、亏损或业务紧缩、业务性质变更需要减少劳工,以及劳工对于所担任工作确不能胜任等。 不过,试用期解雇在司法实务上仍存在不同见解。

近年法院判决有认为,试用期本身具有考察劳工是否适任的功能,雇主在合理试用期间内,对是否继续雇用具有较大的判断空间;如果是根据具体事实作成客观、合理的不适任评价,且没有权利滥用,法院可能认定终止契约具有正当性。 因此,个案最后是否属于《劳基法》第11条资遣,仍可能依契约内容、考核理由与法院认定而不同。 工作未满3个月,公司可能真的能说「明天不用来」 如果员工才到职1、2个月,公司能不能今天通知,明天就不用来? 关键在于《劳基法》第16条的「预告期间」。 依规定,雇主依第11条等事由终止劳动契约时,劳工工作3个月以上、未满1年,应提前10日预告;工作1年以上、未满3年,要提前20日;工作3年以上,则须提前30日。

如果没有给足法定预告期间,雇主原则上须支付相应的预告期间工资。 但工作未满3个月者,目前《劳基法》并没有明文规定固定的预告天数。 劳动部也说明,若劳雇双方事前另有合理约定,则依约定处理。 因此,一名到职只有2个月的员工,如果公司合法终止契约,确实可能出现今天通知、隔天就不用上班的情况。 没有法定预告期,不代表没有资遣费 预告期与资遣费是两件不同的事。 依劳动部说明,如果工作未满3个月的劳工,是由雇主依《劳基法》第11条等资遣规定终止契约,即使没有法定预告期间,仍应依规定计算资遣费。

若是适用劳退新制的劳工,《劳工退休金条例》第12条规定,资遣费按工作年资,每满1年发给二分之一个月平均工资;未满1年者按比例计算,最高以6个月平均工资为限。 例如,一名适用劳退新制的员工,计算资遣费所使用的平均工资为4万元,完整工作3个月,若属依法资遣,粗略换算为4万元 × 1/2 × 3/12=5000元。 实际金额仍要依平均工资、实际工作年资及适用制度计算,但资遣费并没有「至少做满3个月才开始算」的门槛。 若员工已工作满3个月,公司依《劳基法》第11条资遣,除了资遣费外,还要再处理法定预告期间。 以工作4个月为例,原则上应提前10日通知;若没有给足,还可能涉及预告期间工资。

重大违规遭解雇,结果就不一样 并不是所有试用期间遭到解雇的人,都一定可以领到资遣费。 如果公司主张的不是工作能力不适任,而是员工出现《劳基法》第12条所列情况,例如严重违反劳动契约或工作规则、对雇主或同事实施暴行或重大侮辱,或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3日、1个月内旷工达6日等,雇主若符合法定要件,可以不经预告终止契约。 依《劳基法》第18条,若是依法依第12条终止劳动契约,劳工不得请求预告期间工资及资遣费。 因此,「试用考核不适任」和「重大违规遭解雇」的法律效果不同,不能全部用「试用没过」概括。 公司要你写自愿离职单,先看真正是谁决定离职 实务上也常出现另一种情况:主管先告诉员工「你的试用没有通过」,接着要求签署自愿离职单。

依劳动部目前说法,如果实际情况是公司认为员工不适任,并由公司决定结束聘雇关系,就不应要求劳工改成自请离职。 因为「自愿离职」与「遭公司终止契约」可能产生不同法律效果,除了资遣费之外,也可能影响非自愿离职证明及后续申请失业给付等权益。 试用期没过,公司一句「明天不用来」,真正要看的并不是「是不是试用期」,而是公司用什么理由终止契约、员工已经工作多久,以及离职性质最后如何认定。 工作未满3个月,法律目前确实没有固定的预告天数;但如果依劳动部目前见解属于《劳基法》第11条资遣,资遣费仍应按年资比例计算。 至于个案是否构成合法试用期解雇,仍须依契约内容、实际考核理由及司法认定判断。

参考数据 劳动部「试用期相关权益与注意事项」 劳动部「预告期间天数计算」 全国法规数据库《劳动基准法》第11条、第12条、第16条、第18条 全国法规数据库《劳工退休金条例》第12条 司法院「试用期间之法律问题研究」 本文内容仅供一般信息参考,实际劳动权益仍应依个案契约内容、终止事由及主管机关或法院认定为准;如有劳资争议,建议洽询劳动主管机关或专业法律人士。

引用级事实单元(F-Units)

不少上班族进入新公司时,都会被告知前3个月属于「试用期」,也因此有人认为,只要试用没有通过,公司一句「明天不用来了」就能结束聘雇,不必预告,也没有资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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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指出,过去《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曾有试用期间相关规范,但已在1997年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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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劳动部公布的「试用期相关权益与注意事项」,如果试用结果是「不适任、未通过」,实际上由雇主决定终止聘雇关系,应依《劳基法》第11条「劳工对于所担任之工作确不能胜任」等相关规定处理,而不能只因为员工仍在试用期,就认定公司可以任意终止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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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基法》第11条列出的法定事由,包括歇业或转让、亏损或业务紧缩、业务性质变更需要减少劳工,以及劳工对于所担任工作确不能胜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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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个案最后是否属于《劳基法》第11条资遣,仍可能依契约内容、考核理由与法院认定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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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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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上班族进入新公司时,都会被告知前3个月属于「试用期」,也因此有人认为,只要试用没有通过,公司一句「明天不用来了」就能结束聘雇,不必预告,也没有资遣费。不过,依劳动部目前说法,试用期并不是劳动法令保障之外的例外;如果公司因工作不适任而终止契约,能不能隔天就不用上班,以及有没有资遣费,其实要分开判断。

原文提到哪些關鍵數字?

劳动部指出,过去《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曾有试用期间相关规范,但已在1997年删除。 依劳动部公布的「试用期相关权益与注意事项」,如果试用结果是「不适任、未通过」,实际上由雇主决定终止聘雇关系,应依《劳基法》第11条「劳工对于所担任之工作确不能胜任」等相关规定处理,而不能只因为员工仍在试用期,就认定公司可以任意终止契约。

這則新聞的原始出處與發布時間?

原始出處:風傳媒(https://www.storm.mg/lifestyle/11170061)。原文發布時間:2026-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