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正文
出表日期: 1151007 发言日期: 1151006 发言时间: 172208 公司代号: 2312 公司名称: 金宝 主旨 : 代子公司-泰金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开发行公司 资金贷与及背书保证处理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四款规定公告 符合条款: 第22款 事实发生日: 1151005 说明: 1.事实发生日:115/10/05 2.被背书保证之: (1)公司名称:泰金宝电通股份有限公司 (2)与提供背书保证公司之关系: 泰金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持股100%之子公司 (3)背书保证之限额(仟元):25,627,232 (4)原背书保证之余额(仟元):14,163,640 (5)本次添加背书保证之金额(仟元):2,869,200 (6)迄事实发生日止背书保证余额(仟元):17,032,840 (7)被背书保证公司实际动支金额(仟元):8,150,000 (8)本次添加背书保证之原因: 因应泰金宝电通股份有限公司营运需求, 泰金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其背书保证做为银行借款之担保 3.被背书保证公司提供担保品之: (1)内容: 无 (2)价值(仟元):0 4.被背书保证公司最近期财务报表之: (1)资本(仟元):1,225,354 (2)累积盈亏金额(仟元):-12,904,082 5.解除背书保证责任之: (1)条件: 视授信银行之授信条件变更或到期不再续约 (2)日期: 契约到期日 6.背书保证之总限额(仟元): 48,512,702 7.迄事实发生日为止,背书保证余额(仟元): 24,348,860 8.迄事实发生日为止,A提供背书保证余额占公开发行公司最近期财务报表净值之 比率: 100.38 9.迄事实发生日为止,背书保证、长期投资及资金贷与余额合计数达该公开发行公 司最近期财务报表净值之比率: 273.95 10.其他应叙明事项: 本次背书保证添加金额为115年08月14日公告之背书保证, 该议案业经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代为决行, 因最终取得之借款额度增加而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