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正文
立院新会期伊始就传国民党籍立委翁晓玲提案《公投法》修法,主张「可用公投否决宪法法庭判决结果」,并列为国民党团新会期的优先法案。 此举毫无意外引来绿营方面的抨击,认为是毁宪乱政之举;吾人则认为,民进党不副署立院通过的法案是恶性更严重的毁宪乱政,不仅是恣意滥权地扩张行政权,更是无端剥夺宪法赋予国会的立法权,权力分立的宪法原则至今已荡然无存。 但国民党方面毫无反制的能力与意愿,实令人民痛心不说,竟只能端出这种同样具有毁宪乱政性质的法案在体制内寻求对抗,在世界宪政史上简直闻所未闻。 国民党若放任翁执意推动通过立法,后果难以估计。
包含创制、复决在内的公民投票权利,是《宪法》赋予人民的参政权基本权利之二项;而宪法订定复决权的意旨,乃是赋予人民就现行法律有请求交付人民表决修正或者废止的权利,其性质是作为立法权的补充,尤须叙明。 更甚者,我国《宪法》并不允许包括人民在内的其他宪政机关,对包括释宪在内的任何类型司法判决有干预的权利,以维护宪法权力分立下司法独立的根本性原则。 这种根本性原则具备不可侵犯性,连作为修宪的对象都不允许。 司法院释字第499号已明确指出:「惟宪法中具有本质之重要性而为规范之秩序存立之基础者,如听任修改条文予以变更,则宪法整体规范秩序将形同破毁。 」。
因此包括权力分立在内的多个宪法原则均具有本质的重要性,不能以修宪方式加以更动,何况仅系法律位阶的修法。 且就算是得到超越修宪比例的支持投票数的公民投票欲立法、修法、复决的法案内容,同样不能违反宪法的根本性原则,以一种「多数的暴力」姿态恣意破坏权力分立,这是无可动摇的宪法精神。 在国内,目前的宪政架构下,除非要寻求「制宪」的准革命行为,否则任何政党与任何人都无权更动当前宪法所欲规范的本质性的价值;在国外,并非没有大法官释宪为了固守宪法本质性原则而造成内乱的案例,例如美国最高法院在著名的史考特诉桑福特案中,做出非裔黑人不是《美国宪法》中所指的公民,所以史考特无权在联邦法院提起诉讼之判决。
这是带有种族歧视且高度违反人权的判决,但在当时奴隶制是受美国宪法保障的本质性原则。 最终也导致了美国爆发南北战争这项准革命行为,也正是因为战争才导致美国内部寻求共识,以增加了《第十三修正案》、《第十四修正案》和《第十五修正案》等原则,从而废除了美国的奴隶制,并规定非裔美国人具有平等公民权,这段历史足以说明宪法本质性原则的无可动摇性。 总结而言,发动修宪、立法都不是可行之道,制宪、革命同样不可行,且事件的本质是朝野党争的附属品,唯一可行之道就是在野自立自强达成政党轮替,就能合法取得大法官提名权,自然就不生屡屡发生大法官所作出宪法判决有政治偏好的争议情事。
至于提案的蓝营立委翁晓玲,在其任内提案高度宪政争议的法案纪录已是罄竹难书,除了满足其内心自忖的法学专家优越感外,对于现实政治世界毫无任何益处。 更何况多数人民对这些非福国利民的民生法案的本质无知且无感,当前局势完全不容翁与国民党滥掷宝贵的注意力资源在此类高冷的宪政争议法案上,否则断将危及年底地方大选多处激战区选情。 *作者为自由撰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