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正文
1.事实发生日:115/10/06 2.发生缘由: 本公司之子公司富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富崴能源)于 民国113年7月17日与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管理 银行之授信银行团签订联合授信合约。 本公司本于母公司责 任及授信合约约定,担任富崴能源之连带保证人,并依法与 富崴能源共同签发本票予受款人中信银行,作为授信合约下 债务之担保证明。 银行团依法提示本票及主张权利,系属金融机构行使授信合 约及票据权利之正常商业与法律进程。 本公司与富崴能源间 之相关财务与担保行为均依法办理、依约运行,且具备明确 之商业合理性,绝无报导所指称之「造假债权」或「掏空富 崴能源资产」等情事。
3.因应措施: 本公司特此发布重大消息予以澄清,对于未经查证之不实报导或谣言, 本公司保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之权利。 4.其他应叙明事项: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