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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消息
(中央社记者 高华谦 台北6日电)保险业今年适用新一代清偿能力制度(TIS),富邦金控董事长蔡明兴昨天表示,富邦人寿TIS资本适足率达177%。金管会今天表示,这不符规定,在选择性过渡措施制度内,可揭露最高上限就是目标资本适足率,既然富邦揭露值为140%,对外就应统一说明140%。
金管会以每半年度作为基准,要求保险业定期申报资本适足率与净值比,今年改采新一代清偿能力制度(Taiwan Insurance Solvency,TIS)。媒体报导,金管会保险局要求申请选择性过渡措施所揭露的TIS资本适足率(TIS ratio)数值,须以目标资本适足率为上限,引发信息不透明、投资人与保户难以辨别保险公司体质的质疑。
蔡明兴昨天受访指出,依规定,富邦人寿目前只能揭露目标资本适足率140%,但依适用过渡措施后的计算结果已达177%,接下来会考虑取消适用过渡措施。
针对蔡明兴揭露177%是否符合规定,保险局副局长蔡火炎今天在金管会例行记者会指出,不符合规定,在选择性过渡措施制度内,可揭露的最高上限就是目标资本适足率,既然揭露140%,对外就应统一说明140%,若要揭露实际数值,可以脱离选择性过渡措施,但最终TIS资本适足率可能会低很多。
蔡火炎并说明金管会对TIS制度的4大重点。首先,实施TIS制度并可申请15年过渡期,目的是引导业者逐步强化资本与资产负债的管理能力。
针对TIS资本适足率揭露制度3种情境,蔡火炎说,未申请选择性过渡措施者,可直接揭露TIS资本适足率数值;有申请选择性过渡措施且自有资本调整数确实达到自行设置目标,须在资本适足率数值右上角加注1个星号;有申请选择性过渡措施但未达目标资本适足率,须加注2个星号;最快明年4月揭露今年底的资本适足率时就可以看到。
他表示,所谓「目标资本适足率」是各公司依照合理且可支持的假设,综合评估自身资本产生能力、增资能力、盈余累积、商品策略、资产负债管理及风险降低能力后,对过渡期间资本改善路径所提出的规划与承诺;而业者设置的目标资本适足率既然经过金管会核准,就代表公司要对提出的规划负责。
蔡火炎指出,部分业者揭露TIS资本适足率与核定的目标值相同,不代表两者数据完全一致,而是依既定信息揭露规则办理,相关计算与揭露原则,就是选择性过渡措施监理架构的一环。
蔡火炎说,第二,保险业既然选择申请适用选择性过渡措施,就应依照选择性过渡措施的信息揭露规定来揭露TIS资本适足率,以维护金融稳定并兼顾保户与股东的权益。
他表示,受惠于今年上半年保险业获利佳,部分业者计算过渡后的资本适足率高于目标值,但所谓过渡后的资本适足率已纳入公司申请选择性过渡措施的各项措施,且为避免各公司在过渡期间揭露的资本适足率随市场环境大幅波动、影响金融市场稳定,因此基于审慎监理原则,规定对外揭露资本适足率应以目标资本适足率为上限,兼顾公司财务负担及保障保户与股东权益;先前就制度设计洽询业者,也都没有反对意见。
蔡火炎指出,过渡措施是15年的资本改善承诺,因此金管会监理重点不在某年度的TIS资本适足率,而是这14家适用选择性过渡措施的公司,在过渡期间是否能说到做到,逐年兑现资本改善规划。
蔡火炎表示,公司可以提早终止适用选择性过渡措施,揭露TIS资本适足率就不必再受目标值上限限制,但若提早终止适用,之后财务状况不如预期,「无法顺风顺水」,也不能再申请适用选择性过渡措施。
他说,第三,TIS资本适足率并非衡量保险公司财务体质的单一指针,也无法以此直接比较各公司表现,且适用选择性过渡措施的公司资本适足率有纳入调整数,就算揭露结果高于目标值,也无法确实反映业者是否确实达到改善目标。
第四,针对为何与韩国揭露方法不同,蔡火炎表示,监理措施要衡酌国内情况,韩国的金融监督院虽然规定保险业要对外揭露过渡前与过渡后的资本适足率,但没有目标资本适足率或资本适足率基准等概念,与台湾制度不同,就会有不同监理考量,无法一概而论。(编辑:张均懋)115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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