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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台北市警方10月3日持搜索票進入西門町同志酒吧「Commander D」搜索,執法過程卻引發爭議。 依現場民眾及多家媒體報導,有人拿手機記錄搜索過程時遭員警制止,並稱手機遭取走、員警指錄影「違法」;另有人質疑未看到搜索票,並反映店家人員遭上銬後被要求下跪,以及員警曾對身心障礙人士說出不當言論。 北市警調查確認4名員警確有言詞不當,各予申誡2次,帶班偵查隊長及萬華分局長也遭連帶處分。 事件曝光後,警方執法時民眾究竟能不能拿手機錄影、員警要求停止拍攝時是否一定得照辦,也再次引發討論。 遇到警方臨檢、盤查或處理糾紛時,有些民眾會拿出手機錄影,希望留下完整執法過程;但如果員警要求「不要拍了」、「手機收起來」,一定得立刻停止嗎?
其實不能一概而論。 法務部曾指出,民眾為維護自身權益,在公開場所記錄司法警察執勤現場,不能只因「沒有經過員警同意」就遭阻止;2019年更進一步釐清,即使涉及刑案調查,被告、犯罪嫌疑人或一般民眾,也不是「偵查不公開」義務的主體。 不過,如果警方正在執行搜索、扣押,或拍攝行為已實際妨礙執法,仍可能受到限制。 相關閱讀:西門町同志酒吧遭突襲外媒也震驚! 萬華警涉歧視身障、執法過當爭議懶人包一次看懂,市長蔣萬安道歉了 警察叫你停止錄影,一定要關嗎? 公開場合為維護自身權益原則上可以拍 警察執勤時能不能錄影,並不是單看有沒有取得員警本人同意。 法務部2013年曾針對民眾於警方執行勤務時能否自行錄音、錄影提出說明。
針對公開場所的行政調查或警察執勤,法務部指出,民眾若為維護自身權益而記錄現場,並不當然侵害司法警察隱私,警方也不能只是因為民眾沒有取得員警同意,就阻止錄音、錄影。 因此,如果在道路、騎樓等公開空間遇到警方一般盤查、交通臨檢或處理事件,民眾為了保存執法過程而拿手機記錄,錄影行為不會因為員警一句「不要拍」就自動變成違法。 女子拍警察路邊盤查,被要求刪影片! 律師:公開場合原則上可以拍 類似爭議過去真的發生過。 TVBS曾報導,2021年台北市萬華區警方在道路上盤查、搜索車輛,一名女子站在距離警車約3公尺處拿手機拍攝,卻被員警要求刪除影片。 女子認為,自己只是在公共場所記錄警察執行公務,因此拒絕刪除。
當時受訪的律師李菁琪指出,如果是在不特定人都能看見的公開場所,被拍攝者對現場活動通常沒有高度合理隱私期待,因此原則上可以拍攝。 單純因為被拍者不希望留下畫面,並不代表就能直接要求民眾刪除影像。 律師劉宇庭也曾受訪表示,民眾為避免自己在警方執法過程中權益受到侵害,留下影像有其正當性;但如果事後將影片放上網路公審,或拍攝方式本身已明顯阻礙執法,仍可能衍生其他法律爭議。 可以錄影不代表能貼著警察拍! 法務部也畫出界線 法務部在2013年的說明中也提到,民眾錄影仍須考量所處場所、拍攝目的、手段,以及對他人人格權的影響。 法務部並舉例,如果為了拍攝而近距離針對警察個人臉部持續特寫,程度已超過維護自身權益所需,就不宜為之。
也就是說,留下執法紀錄是一回事;為了取得畫面而貼近員警、阻擋執法動線,甚至干擾正在進行的工作,則可能產生不同法律問題。 在馬路上可以拍,進到派出所也能一直拍嗎? 場所不同,答案也可能不同。 法務部指出,民眾進入政府機關內部陳情、檢舉或接受調查時,由於身處的不是一般公開場所,機關基於內部安全、財產管理及場所秩序,可以依具體情況限制或禁止錄音、錄影。 2023年台北也曾發生民眾進入派出所報案,在所內拿手機拍攝遭制止的事件。 律師廖芳萱當時接受TVBS訪問表示,警局雖然是公家機關,但內部仍屬受管理空間,也可能存在正在偵辦的案件或其他不宜公開資訊,因此不建議任意拍攝;相較之下,在公共場合為了自保、記錄警方執法過程,容許空間較大。
因此,公開道路上的執法紀錄,和進入派出所後的拍攝,法律上不能完全用同一套標準判斷。 刑案現場能不能拍? 法務部2019年改變早期見解 除了場所本身,警方正在執行什麼程序,也會影響能否錄影。 法務部2013年原本曾認為,民眾在接受刑事案件調查時,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不應自行錄音、錄影。 不過,法務部到了2019年重新作成函釋,指出司法警察進行刑事案件調查時,現場的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其他一般民眾,並不是依法必須遵守偵查不公開的主體,因此本身沒有偵查不公開義務。
法務部同時表示,目前並沒有法律明文一概禁止被告、犯罪嫌疑人或一般民眾在刑案調查現場錄音、錄影或公開傳輸影音,並明定2012、2013年先前函釋與2019年新說明不一致的部分停止適用。 但警方正在搜索、扣押,真的可能要求你不要拍 刑案現場雖然不是一律禁止錄影,但到了搜索、扣押等程序,警方可以依法採取更進一步的限制。 法務部2019年7月函釋指出,司法警察可以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建立封鎖線,禁止特定人進入刑案現場,或命其離開,以維持現場秩序及偵查需要。
同年9月,法務部又針對搜索、扣押進一步說明,如果為了保全證據、避免勾串滅證或確保程序順利,在符合偵查目的及比例原則的情況下,檢警可以適當限制或禁止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證人及其他在場人士自行錄音、錄影,甚至限制使用具有傳輸功能的通訊設備,直到搜索、扣押結束。 道路上的一般盤查,和警方正在進行搜索、扣押,本來就是不同的法律情境。 一直拿手機拍警察、干擾現場,就一定是妨害公務嗎? 另一個常見疑問是,如果民眾一直拿手機拍攝,甚至因此干擾員警工作,是否就會直接成立妨害公務罪?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11號案件中,被告曾在拖吊場不斷拿手機拍攝現場人員,也持續干擾員警詢問。
案件另涉及被告拍攝時與執勤人員發生身體接觸,檢方認為涉嫌妨害公務。 法院審理後認為,妨害公務仍須判斷行為是否符合刑法要求的強暴、脅迫等構成要件;針對其中一次身體碰撞,法院認為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故意以物理力量碰撞公務員,因此該妨害公務部分判決無罪。 不過,案件中的侮辱公務員等其他行為仍另有罪責。 從判決可見,錄影、干擾現場與妨害公務罪不能直接畫上等號,仍須視行為本身是否符合犯罪構成要件判斷。 警察叫你停止錄影怎麼辦? 重點要看為什麼不能拍 因此,警方在公開道路執行一般盤查、臨檢時,民眾為維護自身權益留下影像,並不是員警一句「不要拍」就當然必須關掉手機;但如果進入受管制場所,或警方正在執行搜索、扣押等程序,情況就可能不同。
遇到警方要求停止錄影時,重點不是「一定要關」或「一定可以拍」,而是警方限制拍攝的理由,以及自己的拍攝方式是否已經妨礙執法。 保持適當距離、不阻擋現場,同時留下必要紀錄,才比較不容易讓原本用來自保的錄影變成另一場法律爭議。 參考資料 法務部,〈針對民眾於警方執行勤務時,可否自行錄音、錄影部分,法務部補充說明如下〉,2013年2月8日。 法務部法檢字第10800111190號函,2019年7月9日。 法務部法檢字第10804536830號函,2019年9月23日。 司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11號妨害公務等案件新聞稿。 TVBS〈不准錄! 拍警察路邊盤查 竟遭要求「刪除」〉 TVBS〈對員警「反蒐證」沒問題!
但得小心「踩紅線」恐吃官司〉 TVBS〈派出所內禁拍照? 警要求刪照遭控「流氓」〉 本文內容依現行法規、政府公開資料及相關司法實務整理,僅供一般法律資訊參考;實際個案仍可能因事實、執法情境及證據不同而有不同法律評價,如遇具體爭議,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或相關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