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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消息
(中央社记者 刘世怡 台北6日电)前台电贾姓主管收受业者贿赂,协助承包核一、核二厂工程,一、二审均判刑5年6月;郭姓男子则组围标集团判刑2年。最高法院日前驳回2人上诉,全案定谳。
判决指出,郭姓男子、张姓男子长期主导核一厂、核二厂工程采购围标,将标案分给配合厂商轮流施作,郭男并以提供金钱利益等方式,使其他厂商配合陪标、不进行价格竞争。
士林地检署查出,郭男、张男等人于民国105年至108年间,以不法方式取得核一、核二厂共16项采购工程,标案金额合计新台币1亿9479万余元。
检方另查出,贾姓男子曾任台电核一厂改善工程组土木工程专员、台电核能发电处土木工程组主管等职务,负责小额采购及工程采购案,于100年至109年3月间办理采购业务时收贿。
贾男经办核一、核二厂放射性废弃物贮存设施边坡及土石流调查与评估等采购案时,要求厂商浮报价额,并安插配合厂商作为得标顾问公司的下包厂商,陆续收受张男等业者贿赂共55万余元。
一审士林地方法院认为,贾男身为台电主管却收受贿赂,严重破坏公营事业形象;但考量贾男于侦查中自白犯行,主动缴回全部犯罪所得,且部分犯行犯罪所得在5万元以下,依法减刑后,依不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罪判刑5年6月,褫夺公权2年。
至于郭男部分,一审认为,核一、核二厂为台湾关键基础设施,攸关能源供应,工程品质涉及公共安全,郭男却与张男共组围标集团,影响采购制度公平,考量郭男坦承犯行,判刑2年,得易科罚金。张男则遭判刑1年6月。
检方、贾男及郭男提上诉,台湾高等法院认为一审认事用法及量刑并无不当,予以驳回。贾男、郭男不服再提上诉,最高法院日前驳回,全案定谳。(编辑:李锡璋)115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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