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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表日期: 1151006 发言日期: 1151005 发言时间: 200142 公司代号: 1225 公司名称: 福懋油 主旨 : (补充115年8月24日重大消息发生原委) 本公司于8月24日接获台湾台中地方检察署检察官起诉书,并于 今日接获台湾基隆地方检察署移送并办意旨书 符合条款: 第2款 事实发生日: 1151005 说明: 1.法律事件之当事人: (1)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吴星澄 (2)总经理-张志宾 (3)资深经理-谭荣闿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称或处分机关:台湾基隆地方检察署 3.法律事件之相关文书案号:115年度侦字第8080、8081号 4.事实发生日:115/10/05 5.发生原委(含争讼标的):中联油脂股份有限公司115年4月至6月间生产之沙拉油, 部份批量之苯骈芘数值超标,检调单位提出本法律事件之当事人于知悉油品有苯骈芘 超标时未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7条第5项规定处理(食品业者于发现产品有危害 卫生安全之虞时应即主动停止制造、加工、贩卖及办理回收,并通报主管机关)。
案经检察官侦查终结,就自然人部份,依据刑法第55条规定,以涉犯食安法 第15条第1项第3款之贩卖有害人体健康之物质食品罪嫌,业已依法提起公诉。 对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依食安法第49条第5项规定科以同条第1、2项所定10倍以下 之罚金;并计算本公司之不法所得为1亿8,390万元。 另于115年10月05日接获台湾基隆地方检察署移送并办意旨书,基于本法律事件之 当事人因前述相同法令依据、相同事实,仅被害人不同,本案应移请并案审理。 6.处理过程:依法处理。 7.对公司财务业务影响及预估影响金额:本公司营运一切正常。 8.因应措施及改善情形:依证券交易所要求发布重大消息。
9.其他应叙明事项(若事件发生或决议之主体系属公开发行以上公司,本则重大消息同时 符合证券交易法施行细则第7条第2款所定对股东权益或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之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