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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流浪狗肚子餓,順手餵牠一些飼料,竟可能因此被認定成「飼主」? 台南一名張姓男子原本自己養了一隻比利時狼犬,後來發現住家附近有一隻懷孕的米克斯流浪母犬「小黑」,便在餵自家犬隻時順便分食給牠。 沒想到小黑後來生下10隻幼犬,張男也因擔心幼犬淋雨失溫,暫時把小狗移進自家安置、上網尋找認養人,最後卻因小黑不當繁殖遭人檢舉,還被主管機關認定應負飼主責任,挨罰2萬5000元。 張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承審法官認為,主管機關對「飼主」的解釋仍有模糊空間,小黑實際居住地點也不明確,因此促成雙方調解,最後農業局主動撤銷原處分,張男不用再繳2萬5000元。
這起案件也帶出一個問題:餵養流浪動物到什麼程度,法律上才會從單純餵食者,變成必須負起責任的「飼主」? 餵流浪狗又幫幼犬找家,卻被認定應負飼主責任 根據TVBS報導,張男家中原本就在庭院狗籠內飼養一隻比利時狼犬,小黑則是住在隔壁破屋的流浪犬。 張男表示,自己發現小黑懷孕後,才在餵自家犬隻時順便分一些食物給牠。 後來小黑一口氣生下10隻幼犬,張男擔心小狗在外面淋雨失溫,因此將幼犬移入自宅暫時安置,並將資訊PO上網,希望替幼犬找到願意認養的家庭。 沒想到,小黑後來因不當繁殖遭人檢舉。
農業局認為,張男除了有餵食行為外,動保人員詢問小黑為何會受孕時,張男曾回答當時沒有關籠及綁鍊繩,因此認定張男對小黑具有「地域上管領力」,應負起飼主責任,最後依《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裁罰2萬5000元。 張男則無法接受這樣的認定。 他主張,小黑原本就是住在附近的流浪犬,自己只是順便餵食,又因幼犬出生後擔心牠們出事才暫時協助安置,並不代表小黑就是他的狗。 訴願失敗再提行政訴訟,最後2.5萬元不用繳 收到裁罰後,張男先提起訴願,但遭到駁回,之後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 報導指出,承審法官了解案情後認為,主管機關對於「飼主」的解釋仍有模糊空間,加上小黑真正住在張男家,還是住在隔壁破屋也不明確,因此主動促成張男與農業局進行調解。
最後雙方調解成立,農業局主動撤銷原本的裁罰處分,張男也不用繳納2萬5000元罰鍰。 法官當庭交付有關《動物保護法》飼主責任的資料,讓張男了解犬隻結紮、節育及照顧等相關責任。 這起案件並未由法院作成實體判決、直接認定張男不是飼主;法官是在認為飼主認定及犬隻實際居住情況仍有疑義後促成調解,最後由農業局主動撤銷原處分。 只是餵流浪狗,就會變成法律上的「飼主」嗎? 依現行《動物保護法》,是否被認定為飼主,並不是單看有沒有餵食。 飼主包括動物所有人以及實際管領動物之人。
農業部2026年3月也進一步說明,飼主認定重點在於是否具有「實際管領關係」,並不是單一餵食行為就會直接被認定為飼主;如果長期餵養,又讓犬隻自由進出特定私人領域、提供固定棲息空間,或已對犬隻行動具有控制力,就較可能被認定負有飼主管理責任。 因此,即使犬隻沒有登記在自己名下,只要實際上已形成管理、控制關係,仍可能被認定為飼主。 18件法院案件有16件被認定是飼主,關鍵不只在「有沒有餵」 農業部2025年曾整理2014年至2024年間,因餵養遊蕩動物引發人犬衝突的民事損害賠償或刑事過失傷害案件,共計18件,其中16件被法院認定餵養者屬於飼主,另有2件沒有被認定為飼主。
進一步分析16件被認定為飼主的案件,可以分成3種主要情況:其中3件屬於長期餵養,並讓犬隻自由進出自己的私人領域;5件是以繫繩、關籠等方式限制犬隻行動,同時持續餵食;另外8件則是餵養者自己曾承認是犬隻飼主。 上述判決顯示,法院認定飼主時,不只會看是否餵食,也會檢視餵養者與犬隻之間是否已形成實際管理、控制關係。 狗跑進庭院偷吃飼料,也不一定因此變成飼主 農業部整理的案件中,也有餵養者最後沒有被認定為飼主的例子。 其中一件花蓮地院案件,當事人固定在自家開放式庭院餵養一隻黃狗,肇事的黑狗則被主張是跑進庭院偷吃黃狗食物的流浪犬。 由於庭院屬於開放空間,任何犬隻都能自由進出,黑狗同樣可以自行來去,附近居民也沒有人能證明黑狗是由當事人飼養。
法院因此認為,不能只因黑狗曾出現在被告住處、進入庭院吃其他犬隻的食物,就推論被告對黑狗具有事實上的管領能力,最後沒有認定當事人是這隻黑狗的飼主。 反過來說,如果一個人長期提供食物,又讓犬隻固定在自己的住宅、工廠或私人土地活動,甚至使用繫繩、籠舍等方式限制牠的活動範圍,就更可能被認為已經不只是偶爾餵食,而是與犬隻形成實際管領關係。 看到流浪狗順手給牠一餐,與長期固定餵養、提供棲息空間,甚至實際控制牠的活動範圍,在法律上的意義並不完全相同。 真正的判斷關鍵,不只是那一碗飼料,而是餵食之外,餵養者是否已經對這隻動物形成「實際管領」關係。
參考資料 TVBS新聞網〈餵流浪狗挨罰2.5萬他大喊「倒楣」 行政法院法官親自調解成功〉;農業部「103年至113年餵養遊蕩動物引致人犬衝突民事損害賠償或刑事過失傷害案件之飼主認定參考資料」;農業部「餵養遊蕩動物引致人犬衝突民事損害賠償或刑事過失傷害案件之飼主認定研析」;農業部2026年3月27日「農業部尊重社會多元意見 縣市執行動物保護法係依事實認定」。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資訊參考,實際飼主認定、法律責任及裁罰結果,仍應依個案事實、相關法規及主管機關或法院認定為準,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