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正文
1.事实发生日:115/10/05 2.发生缘由: (1)依据「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处理准则」 之规定,公司应于价款开始收取前,与代收及专 户存储价款行库分别订立委托代收价款合约书及 委托存储价款合约书;且于订约之日起二日内,公 告订约行库名称及订约日期等信息。 (2)本公司委托代收股款机构:中国信托商业银行 敦北分行及各分支机构。 (3)本公司委托存储价款机构:中国信托商业银行 营业部。 (4)委托代收股款及存储价款合约之订约日:115/10/05。 3.因应措施:无。 4.其他应叙明事项: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