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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消息
(中央社记者 刘世怡 台北5日电)姚姓男子行经屏东恒春环城步道时,遭隆起地砖绊倒,因高位颈椎骨折死亡,子女诉请国家赔偿。二审判恒春镇公所应赔3名子女共384万余元,最高法院日前驳回上诉,全案确定。
判决指出,姚男于民国111年5月29日下午行经屏东县恒春镇北门路旁环城步道时,遭隆起地砖绊倒受伤,送医后接受颈椎椎间盘切除及人工骨块融合手术,同年6月8日返家后死亡。
屏东地检署检察官会同法医师相验,认定姚男因跌倒造成高位颈椎骨折,导致神经性休克死亡,死亡方式为意外。姚男3名子女因此提起国家赔偿诉讼。
恒春镇公所主张,步道所在土地属古迹保存区,管理者为屏东县政府,应由县府负责;屏东县政府则说,步道属市区道路附属设施,管理机关应为恒春镇公所。
法院认定,这处步道紧邻北门路,供行人及自行车通行,属市区道路附属设施,且都市计划相关数据记载,步道后续由恒春镇公所编列预算管理维护,因此事故发生时的管理维护机关为恒春镇公所。
法院指出,事故地点有数块地砖隆起,位置接近步道中央,行人经过有遭绊倒危险,公所应可预见并进行维修或设置警告标志,却未采取相关措施,事故发生近10个月后,同一地点仍有隆起情形,足认管理有所欠缺。
恒春镇公所另主张,姚男事发时戴耳机、左右张望,应负50%与有过失责任。法院认为,戴耳机与遭地砖绊倒无关,行走时注意四周也是一般人的正常行为,难认姚男对事故发生有过失。
二审法院判恒春镇公所应赔偿姚男3名子女医疗、丧葬费以及精神慰抚金合计新台币384万余元。全案经上诉,最高法院日前驳回上诉,全案确定。(编辑:张铭坤)115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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