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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消息
(中央社记者 吴书纬 台北3日电)国防部1日修正「国防大学组织规程」第8条条文,定明国防大学各学院置院长及副院长各1人,其中理工、管理及政治作战学院3学院的副院长,由具备专任副教授以上资格的文职教师兼任。
国防部1日发布国防部令,修正「国防大学组织规程」第8条条文;国防部于条文修正总说明指出,现行国防大学各学院院长及副院长,均由军职人员担任,考量其中理工、管理及政治作战学院除基础教育外,亦开设硕博士班,为明确各学院设置院长及副院长的法令依据,并提升这3个学院学术发展,以增进学校运作性能。
总说明指出,因此修正规程第8条,定明各学院院长及副院长的编制,其中理工、管理及政治作战学院副院长由具备专任副教授以上资格的文职教师兼任。
原本的第8条明定,国防大学通识教育中心主任、研究所所长、系主任、组长,采任期制,就具备专任副教授以上资格者遴选,报请国防部核定后,由校长聘兼之。
修正条文第8条增订,国防大学各学院置院长及副院长各1人,其中理工、管理及政治作战学院副院长由文职教师兼任。
修正条文第8条并修正原先的条文,国防大学理工、管理及政治作战学院副院长、通识教育中心主任、研究所所长、系主任、组长,采任期制,就具备专任副教授以上资格者遴选,报请国防部核定后,由校长聘兼之。
根据国防大学组织规程第6条,国防大学设战争学院、陆军指挥参谋学院、海军指挥参谋学院、空军指挥参谋学院、国际与国防事务学院、理工学院、管理学院、政治作战学院、通识教育中心、军事共同教学中心、语文中心、体育室、勤务连。(编辑:张均懋)115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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